【經濟日報╱柯玥寧】
「使用執照」為建築完工後應該請領之照。依我國法令規定,建築物於興建之前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因此內政部營建署依據核准資料所統計之建築執照申請戶數、面積,可視為國內房屋供給量支領先指標。
另外,建築物興建完成之後,也要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因此營建署依據核準資料統計之使用執照核發面積、戶數,可說為營建業完成營造之數量,亦即當年投入之新成屋數量,兩著落差約二至三年。
按照建築法規定,建築物在建造之前需要先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才可動工建造,一般預售屋也必須在取得建照之後,才可開始銷售;建物建造完成後需申請並領得「使用執照」,才可使用:而在建築物使用內容項目等有所變更時,需申請並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始可依核准變更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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