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桃園南崁建案飽和 大竹可望銜接

網路地產王/綜合】
蘆竹鄉南崁地區坐享桃園國際機場、南崁交流道之便,近年來建案林立,房市蓬勃發展,但隨著建地釋放日趨減少,房產密度逐漸飽和,建商近來把興建重點轉往頗具蘆竹房市明星架勢的的大竹重劃區。


■交通四通八達 大竹生活機能成熟


大竹地區所以能成為房產潛力股,21世紀不動產南崁忠孝加盟店店長廖家慶表示,大竹近南崁,生活機能成熟,但交通卻沒有南崁地區的壅塞,民眾可享較高品質的生活環境;而隨著高鐵通車,交通動線更四通八達,往南往北均十分便捷,像是往南崁上中山高速公路僅需10-15分鐘車程、從大竹交流道銜接北二高,不但可免塞車之苦,還可透過機場聯絡道快速前往桃園國際機場,對往返國內外次數頻繁的台商或洽公民眾而言,可是一大福音。


目前大竹地區生活機能最完整區塊集中於大竹國中、大竹國小這一帶,臨學區、黃昏市場,生活日常採買不成問題,住家型態又以透天產品為主,純住宅、不喧擾,生活品質極佳,儼然成為一處高級住宅別墅區。


■大竹街廓整齊 住宅別墅區成型


看準大竹商機,建商把下波炒熱點著眼於蘆竹鄉上興路、大竹消防分隊周邊土地,雖然離學區較遠,但基本生活需求逐漸自成一圈,建商多看好該區可望繼大竹國小、大竹國中成功帶動周邊住宅別墅風潮後,再創另一波房市高點。


21世紀不動產南崁忠孝加盟店店長廖家慶表示,社區是否具有發展潛力,須視人口密度夠不夠,因大竹重劃區街廓規劃較為完整,近似日本方正規格的街道形式,在區塊不零碎、周邊公園綠帶多、建商均採透天銷售個案前提下,住戶量增多,亦大幅提升大竹區域發展前景。

■低行情、高品質 大竹購屋進場點


21世紀不動產南崁忠孝加盟店店長廖家慶表示,大竹地區前一、二年屬房市旺季,新成屋每坪單價上看12-13萬,今年因美國次級房貸影響,房價隨之下滑,目前每坪僅11萬左右,各建案銷售期亦拉長至一年,新透天別墅總價位於七百萬至一千萬,中古透天行情價約五百萬至七百萬。


廖家慶表示,大竹重劃區地理位置優越、交通網絡完善、不含工商發展的純住家型態,若再配合未來高鐵青埔特區規劃完成,大竹房市前景可期,想逢低買進優質住家的購屋族群,不妨趁大竹房市低價期設定進場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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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外新賣點 桃園市郊農舍別墅圓夢

網路地產王/綜合】
想逃離都市叢林繁雜喧擾,躲進無噪音污染的寧靜小窩,選擇住家環境時,恐怕必須犧牲高生活機能地段;若是重視通勤距離,看屋重點勢必圍繞市中心打轉,要享受高品質生活成了難事一樁。究竟生活品質重要?還是通勤距離重要?很多人購屋時面臨這兩難抉擇,總在心中權衡再三。為幫民眾解套,桃園房仲業者建議,不妨沿著八德都市計畫邊緣挑選理想住家。



■享受生活機能 八德首選介壽路


打著高生活機能招牌,八德市挑屋、看屋、購屋重點總脫離不了介壽路兩側銷售個案,和平路聚焦性並不大,但是該處卻為純住家使用,生活品質相當不錯,新建案每坪約十萬,中古透天則介於四百萬及五百萬中間。


21世紀不動產桃園大湳加盟店店長林進明表示,八德市佔北二高地利之便,近來吸引大量人口入居,市區豪宅別墅逐漸成為銷售新寵。但鑑於年輕購屋族群亦有不少著重隱密性高的獨立生活空間,在不影響上班通勤時間,與日常生活用品採買前提下,林進明提供另一種看屋選擇,就是以八德都市計畫外圍小型農舍別墅作為購屋參考指標。


■老宅翻新為別墅 田野夢想屋成型


林進明表示,由於八德都市計畫外土地多半屬農地使用,依規定農業區建地使用需佔一定比例,農舍與農舍間又必須間隔一段距離,在不能興建群聚性建案情況下,老宅翻新為農舍別墅,反倒成為八德房市新賣點。尤其位於都計區邊緣,距市區不到五分鐘車程,又能不受外界塵囂打擾盡享家庭生活,這類住宅極易吸引年輕夫妻青睞。


同樣房價,市區僅能買到三房兩廳或四房兩廳的大樓型住宅,而都計外卻因土地採低密度開發,放眼周遭雖不盡然是農田畦畦,但類似田園住家環境,從內向外望,不會因霓虹閃爍、車水馬龍這般快節奏步調,將積壓情緒無形膨脹,反倒能透過寧靜、步調慢的生活形態,中和舒緩工作壓力,讓每天猶如住在渡假民宿般輕鬆悠遊。


既成道路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三)既成道路的成立要件
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依據上述判例,既成道路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2.已歷數十年之久,至少二十年。即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又依司法院85.04.12. 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書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應具備下列三要件:
1. 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倘若該道路祇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權問題,尚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 。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本件解釋所指之公用地役關係,乃屬當然。
因時效取得公用地役權,不以辦理時效取得「登記」為必要,此與民法時效取得物權以登記為要件之情形,有所不同。最高法院88.07.30. 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八三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不屬於民法之物權,自無適用民法有關地役權相關規定之餘地。上訴人主張公用地役關係,亦應適用民法有關地役權之規定,須經時效完成後,依法登記為地役權,方能取得公用地役權云云,不無誤會。」
既成道路通行年限多長,不無疑問。上述大法釋字第四00號解釋所謂年代久遠,固然有彈性,但並不明確,因此實務上認定困難,且可能導致各案標準不一致,有違法安定性之明確性原則 。所幸最高行政法院 92.08.28. 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二四號判決認為:「查既成道路之土地,經公眾通行達一定年代,應認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其所有權雖仍為私人所有,亦不容其在該公用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公眾之通行,經本院著有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可循。至究須經公眾通行達若干年代,始足取得公用地役關係,司法院釋字第四00號解釋理由僅謂「應以時日久遠」,而未指明確切年代。於此,即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規定,為認定公用地役關係取得時效之年限。」從而,似可以公眾通行二十年以上作為既成道路之認定標準 。
二、既成道路的公用負擔
(一)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作他用
1. 供公眾通行使用
既成道路係屬於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之一種,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稱道路,因此可依據該條例加以管理。如有任意設置路障或其他妨害交通之物,也可依該條例第八十二條以下規定,由警察機關加以排除(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所稱市區道路的範圍,也一併受該條例的規範。因此,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得於既成道路上從事改善養護工作,並得設置路燈、號誌、擋土牆、停車場等市區道路附屬工程(同條例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並禁止人民於既成道路上從事任何建築,其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處六百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2.如有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強制排除
「查原告所有之樓下通路部份土地屬都市計劃拓寬道路保留地,該項房地由原告買受後,仍繼續保留該通路供公眾通行,係屬既成道路,是原告封塞通路,既應予以拆除,即不容依據地役權之規定主張為民法上之私權紛爭。且被告官署係以原告未經呈准,擅自封塞通路,妨礙交通,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拆除處分,揆諸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並無違誤」 。

(二)政府得為必要之改善養護
1.舖設柏油路面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道路主管機關並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
行政機關依據內政部臺(67)內字第六三0一號函釋:「政府為便利公眾通行,整修市鄉道路環境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舖設柏油路面,該道路形態並未變更亦未拓寬打通者,應依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判例以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對人民請求徵收補償未予同意,於法並無違誤 。
2. 開設側溝?
早期採肯定說:「屏東縣屏東市公所因應地方之需要,為改善環境,在該既成道路二十七公尺寬度內開闢側溝,自無不合。被告機關既未徵收原告土地,且依內政部 63.7.9.臺內地字第五九二八四七號函釋意旨,其使用該地以開設側溝,亦無須經原告同意,自無予以補償之必要—被告機關在登記地目為「道」之中山路現有既成道路上,興建溝渠,無論其為側溝或排水溝,均無不可」 。
晚近司法院86.11.14. 大法官釋字第四四0號解釋似採否定說:「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性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臺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之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
因此政府如要在既成道路下方開闢下水道,應依下水道法有關規定,給予穿越地下之損失補償。但並非一併徵收其上方之既成道路。
(三)許可使用與特許使用
既成道路許可臨時作其他用途使用,例如許可臨時停車使用、許可暫時封閉舉辦婚喪喜慶活動或迎神賽會活動,應屬道路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範圍,故應毋庸取得道路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反之,如為特定人設定公法上的特別利用權,使其長期間繼續占有利用,並得排除他人之利用,亦即特許使用,則可能涉及既成道路土地之處分,可否由道路主管機關單獨特許使用,抑或並應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則不無疑問。本文認為若特許使用之事項,屬於道路之附屬設施之設置,應屬於道路管理權限範圍,應可由道路主管機關單獨特許使用。反之,若其不屬於道路之附屬設施之設置,而已經超越道路管理權限範圍時,則雖然特許使用不妨害道路之公用功能,但因已經涉及既成道路土地之處分,故除應由道路主管機關特許使用之外,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在此情形,於既成道路共有的情形,應可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而毋庸取得全部所有權人之同意。


三、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既成道路的利用
(一)地下利用權
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權範圍,原則上只及於地面上土地之通行,並未及於地下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就地下部分使用收益。例如作為鄰接土地房屋之地下室。行政機關如擬使用既成道路的地下部分開闢下水道時,應依下水道法規定給予損失補償。行政機關如擬使用既成道路的地下部分開闢捷運設施時,也應給予穿越地上權之損失補償。
釋字第四四○號解釋理由書:「為儘量保全土地權利人使用收益之權能,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及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六日臺八十六內字第三八一八一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四點、第十一點附表甲規定,土地權利人在其土地被徵收前得申請於地下建造停車場或商場。是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得予徵收或購買已有相關法律可資適用,主管機關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使用計畫道路用地時,應否予以徵購,須考量其侵害之嚴重性,是否妨礙其原來之使用及安全等因素而為決定。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物,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給與相當之補償,以保護其財產上之利益。臺北市政府於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之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
(二)法定空地利用權
既成道路如果不是坐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屬於住宅用地時,則在其週邊土地建築房屋時,依其情形在一定要件下可以將該既成道路納入作為建築基地範圍,作為建蔽率計算基礎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七十七年間即曾函釋:「有關建築基地涉及現有巷道部分,除建築基地因未臨接計畫道路而依『本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第五條規定認定建築線建築者外,其現有巷道部分之土地,均得計入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比及容積比;惟在配置上仍應將現有巷道保留為可供公眾通行之規劃。」
如此,既成道路可謂同時得作為建築物的法定空地使用。
台北市目前有不少台北市所有的既成道路用地,非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如其道路寬度未達一定規模或未貫通兩個街廓者,準備出售予人民 ,但要求買受人在依法定程序廢止前,仍供公眾通行使用,並同意無償得由主管機關改善養護管理及埋設挖掘管線等。此類既成道路用地,可能因地形狹窄或崎嶇,作為小巷道使用,其使用價值不高,需與周邊土地合併使用(作為建築基地一部分),才能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三)不得請求不當得利或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88.07.30. 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八三號民事判決:「系爭土地既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而為公眾通行使用,被上訴人即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占有系爭土地,自不構成不當得利。從而上訴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尚屬無據,不能准許」。
既成道路之使用,係本於公用通行地役權之行使,屬於有權使用,並非違法侵害所有權,應不發生國家賠償問題(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上字第五八三號判決)。至於未辦理徵收補償,如因財政困難而有正當理由,應不構成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


四、既成道路的廢止
行政法院六十一年判字第三七0號判例謂:「本院四十四年度判字第十一號及四十五年度判字第八號判例所謂既成道路,不容任意廢止,係指正常道路未經政府核准,土地所有人擅自廢止而言;非謂危險道路,經政府核准者亦不得廢止。」
既成道路如果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則除非都市計畫變更,否則應不至於被廢止。
反之,既成道路如果並不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其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用地,例如住宅區土地,則如果週邊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開闢完成時,其原先作為道路之功能可能喪失,而可依法予以廢止。以台北市為例,既成道路之廢止,有下列二種途徑:
(一)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既成道路。
司法院79.04.04.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規畫應由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已依法定程序定有都市計畫並完成細部計畫之區域,其道路之設置,即應依其計畫實施,而在循法定程序規畫道路系統時,原即含有廢止非計畫道路之意,於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可供公眾通行後,此項非計畫道路,無繼續供公眾通行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日臺內營字第七三0二七五號、六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臺內營字第七五九五一七號,關於廢止非都市計畫巷道函及臺北市非都市計畫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須知,既與上述意旨相符,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尚無牴觸。」
例如都市計畫道路變動,原有計畫道路位移,致使原既成道路有部分被改列入住宅區土地時,則該部分應有廢止之意思,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予以公告廢止 。


(二)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原則上應取得既成道路兩側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之同意書 。例外情形,始可免取得上述同意書
五、既成道路之徵收補償
(一)徵收補償義務之存否?
1. 早期見解:是否徵收補償,屬於行政裁量範圍
「本院按公共交通道路不得為私有,固為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定,惟公共交通道路已成為私有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亦僅規定得依法徵收,而非規定應徵收,法意至明,其既非應一律徵收,則該管行政機關是否對之徵收,自有衡酌之權。其衡酌之結果,決定不予徵收,除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外,殊無違法可言。本件原告請求補償坐落屏東市林內段五一六號、同段五一七號既成道路用地一案,被告機關於七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以養七二-二一0-二-一四五號函復:「關於既成道路用地之補償,因本省類此情形眾多,實非政府目前財力所能負荷……仍請遵奉行政院核示之原則,暫緩補償,一俟政府財政情況許可,定當設法逐步予以徵收補償」,其既限於財力至無法辦理徵收補償,已無違法可言,何況系爭土地既為既成道路,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行政機關基於政策上之考量,自得衡酌當時之財務狀況,決定是否依法徵收補償」 。


2.釋字第四○○號解釋: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補償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
釋字第四○○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惟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有所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至國家因興辦公共事業或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雖得依法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參照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及第二百零九條),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首開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私有土地因符合前開件要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自應依據法律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前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亦應參酌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廿八日發布之臺八十四內字第三八四九三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一日內政部臺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0四八一號函之意旨,訂定確實可行之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其他方法彌補其損失,諸如發行分期補償之債券、採取使用者收費制度、抵稅或以公有土地抵償等以代替金錢給付。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又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上述釋字第四○○號解釋認為個人土地財產之利用因公用通行地役權之限制,而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社會公眾並因而受益者,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亦即採取學說上所謂「特別犧牲之損失補償理論」,認為有關機關對於此項既成道路之「特別犧牲」,「應依據法律」給予徵收補償。此一解釋,並未承認以該號解釋作為人民請求徵收補償之依據,而是將既成道路歸類為「徵收性質之侵害」,「須有法律之明文規定,國家始負賠償責任」 。換言之,並非作為請求權基礎,而是作為「立法及政策指針」。然而未來國家應有義務儘速立法或以其他方法解決既成道路的取得問題 。
(二)業主興建房屋後,自行留設之既成巷道,並非都市計劃道路用地範圍者,不得請求徵收補償。


「系爭土地,係由業主興建房屋留設之既成道路,並非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範圍,且通行已十餘年,為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其土地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但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參照本院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及行政法理),從而系爭土地,原告雖有其所有權,其所有權之行使自應受限制。況土地徵收之補償,須依土地法第五編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程序辦理。本件為既成道路,並非臨安路都市計畫用地,亦無抵繳受益費之事實,自不得據以向被告機關請求補償費」 。
(三)如誤認為既成道路而舖設柏油路面,應給予徵收補償
「本件再審被告所有系爭土地,經再審原告機關於民國六十九年間認其已有既成道路,乃加舖柏油,以利公眾通行為兩造所不爭之事實。是其舖設柏油路面,無論是否合乎標準道路路面施工舖設柏油之規格或有無課徵工程受益費,該土地既已供公眾通行之用,原土地所有人即再審被告無從使用、收益,已甚顯然。系爭土地雖為都市計劃道路保留地,惟如無公用地役權存在,再審原告權機關未經依法徵收,遽予加舖柏油路面,以供公眾通行,致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損失,再審被告自得請求其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徵收,並發給補償費」 。


(四)應否徵收補償之爭議,屬於行政訴訟範圍
最高法院88.07.30. 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八三號民事判決:「系爭土地在被上訴人於六十一年度辦理土地重測以前,地目固然非「道」,但早在日據時期已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況系爭土地自六十一年起即變成新生南路,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而新生南路之興建為臺北市政府公開進行之公共工程,歷經多年完成之事實,為眾所週知,上訴人不能諉為不知,其既知自己之土地已為臺北市政府使用而未為阻止,則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00號之解釋,系爭土地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應予認定。上訴人對系爭土地既已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依同一解釋,被上訴人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不得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而與平等原則相違。惟何時徵收?補償額若干?乃行政爭訟問題,自非本件民事訴訟所應審究之範圍。」
(五)未來因應方案
1.競價收購:財政部為避免人民捐贈既成道路避稅,因此於九十二年間訂頒「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自九十三年至九十五年試辦三年,擬以105億元補助款補助地方政府,取得既成道路,亦即由地方政府或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競價方式收購都市計畫內私有既成道路用地。內政部為配合財政部所定上述試辦計畫,確保稅收,節制捐地避稅,提供私有既成道路所有權人出售管道,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取得私有既成道路,特於93.02.26.訂定「辦理財政部所定之中央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取得既成道路試辦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按上述收購既成道路用地,似應有優先順序,按照該道路之必要性及公益性強弱排列順序,較為合理。例如地目為「道」,且已列入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由政府自行開闢,卻未予徵收補償之既成道路,優先辦理。
上述收購契約乃是以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及買賣價金為標的,性質上應屬私法上買賣契約,基於私法契約自由原則,買賣價金本可自由約定,因此,應無違背法律之問題。且實際上也可協助解決既成道路的取得問題。惟學者有認為收購契約為行政契約,而競標之收購價格僅為「公告現值之一定成數」,與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補償價格牴觸,相同內容之徵收處分因徵收價額違背上述條例規定既屬無效,則競標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亦當無效,或者競標契約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強行規定,亦屬無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準用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上述見解,固值得注意,惟本文認為既成道路已經有他項權利(公用通行地役權)負擔,故其補償價格雖未依公告現值補償,亦並未違背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何況,土地買賣性質上並非行政契約,故行政機關選擇私法上的買賣契約購買既成道路,自不發生違法問題。


2.廢止:
既成道路如果不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則除非先前已經自願同意供公眾使用或屬於建築法上之法定空地或據以指定建築線之私設通路用地,否則似應於周邊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後,通盤檢討是否仍有通行必要或應予廢止,以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
就此我國相關既成道路廢止之法規似不夠完備,以致於行政機關可能過度遷就周邊居民之通行利益,而犧牲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例如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規定,原則上必須既成道路周邊居民同意,才可廢止。對於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保護周到,但對於土地社會資源有效利用之公共利益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則保護不周,似有違公平衡量各方利益之原則。
3.容積移轉或買賣
考慮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普遍不佳,應可參考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作法,以容積移轉的方式,補償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並容許容積移轉權利之買賣交易。
4. 既成道路補償價值之估價之檢討
上述既成道路有關補償價值之估價,或有認為應以公告現值計算。惟如考量既成道路具有公用通行地役權關係,已有地上負擔,亦即含有他項權利負擔,故既成道路於徵收補償時,似應扣除公用通行地役權之負擔(他項權利負擔)。
六、既成道路與稅捐負擔
(一)免徵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既成道路如屬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即道路用地,則可依上述規定免徵地價稅。
既成道路如不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而是其他用途之土地,但實際上作為公眾通行使用,則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十款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左:—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免徵地價稅。


(二)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三)遺產稅
1. 計入遺產總額?
早期: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以往在84.1.13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之前,既成道路仍應納入遺產課稅,但如捐贈與政府或其他公益團體,則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實務上即認為:「按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明定。又納稅義務人漏報既成道路土地,經予補徵稅款及裁罰確定後,始要求將該漏報之土地捐贈政府者,可予受理,准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既成道路土地繼承人願捐贈與政府者,應由受贈機關協助辦理登記手續並免收登記費,經財政部68.10.4.(68)臺財稅第三六九九0號及 68.2.8.(68)臺財稅字第三0七八五號函釋有案。—又既成道路土地繼承人願捐贈土地與政府者,受贈政府機關可否拒絕受贈,在何種情形下始得拒絕受贈,亦應有其決定之標準,否則政府機關得任意拒絕受贈,殊失政府就既成道路土地捐贈後免計入遺產總額之旨意」 。
現在:不計入遺產課稅
84.1.13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2.可否抵繳遺產稅
(1)如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可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故既成道路如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則可申請抵繳遺產稅款。如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即不得抵繳遺產稅。從而富有的納稅人為規避遺產稅,乃於死亡之前,以顯然低於公告現值之價格,購買取得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既成道路,再於死亡時,由繼承人申請以死亡時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以達成節省稅捐之目的。此項稅法漏洞,勢將導致稅收損失,並違背量能課稅的精神。因此,遺產稅抵繳制度,仍有研討改善空間。


(2)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而由私人設置之道路土地,不得申請抵繳
司法院83.04.22. 大法官釋字第三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倘其實物雖非不易於保管,但無從變價以供抵繳遺產稅之用者,如許抵繳,則國家反增無意義之保管負擔,即與母法意旨相違。財政部七十一年十月四日(七一)臺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七號函釋說明「本部(七一)臺財稅字第三一六一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之道路預定地或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款者,無論該土地是否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均准予抵繳』,其所稱既成道路土地,係指依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且事實上已形成道路使用之土地而言,至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而由私人設置之道路土地,不得比照辦理」,亦係基於同一意旨。其就非經都市計畫劃為道路預定地,而由私人設置之道路土地,所以認為不得比照辦理,乃因該項土地既非都市計畫中之道路預定地,主管機關並無徵收之義務,即屬不易出售變價之物。自無許其抵繳遺產稅之理。」


(四)所得稅


以往富有的納稅人常有購買既成道路(一般市價大約為公告現值之15%左右),再捐贈予政府,並按公告現值列報捐贈價值,以規避稅捐的情形 ,財政部為防杜此種稅捐規避行為,並兼顧保障已經購買既成道路者權益 ,財政部 92.6.3.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二四六四號函給予約半年緩衝期間,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才適用新的規定。該函釋謂:「一、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二)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三、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核定。」
惟上述給予半年緩衝期的作法,讓納稅人繼續租稅規避長達半年之久,據估計,造成國庫數百億元的所得稅損失,故該項函釋的妥當性實有待商榷。


七、結語
既成道路的取得,牽涉財政負擔相當龐大,不是單一地方政府有能力解決的問題,而已經是全國性的重大問題,應由中央政府出面協助解決,必要時可特別立法加以統一規範。一方面兼顧所有權人之利益,也同時兼顧公共利益。
在統一立法上,應可考慮朝下列方向加以規範:
一、分類處理:
既成道路形成種類甚多,應區分類型處理。
1.屬於都市計劃道路用地者,宜優先由政府取得。
2.不屬於都市計劃道路用地者,
(1)已有計劃道路可替代者,通盤檢討是否廢止。有關廢止要件及程序應予簡化並易於執行(放寬廢止門檻)。
(2)屬於建築法定空地或是私設通路性質者,仍維持私人所有,繼續供道路使用。
(3)不屬於上述二種情形,確有供公眾通行必要,且所有權人並未兼作其他私人利用者,宜由政府取得。


二、政府取得方式
1.收購或徵收,其價格參照九十二年度市場交易價格(據了解,市價大約是按照公告現值之15﹪至20﹪計算),按照公告現值減除公用通行地役權之價值計算,以反映實際價值,並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2.其他補償方式:賦予既成道路所有權人法定容積移轉權,並許可買賣交易。 但應考量對於都市景觀以及公共設施使用之衝擊。
三、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的利用權範圍,是否包括許可利用及特許使用等,若有收益,應如何分配,予以明定。



2008年10月11日 星期六

高鐵青埔特區 打造國際商務城

區總面積490公頃,以國際商務城為願景,囊括商業發展、產業專用區以及娛樂休閒等等,土地使用約佔77%,有機會繼中正藝文特區後,成為桃園縣另一個重要地標,達到南北區域平衡發展。


■青埔特區四通八達 快速提振房市


特區內道路設計亦是桃園縣難得一見的棋盤式規劃,主要幹道幾乎都有三線道以上,就是考量到未來青埔特區開發完成後,勢必引進大量人潮來此開會、觀光、交通接駁、住宿、購物等,因此,交通動線必須綿密完備,而這裡可以利用機場交流道連接中山高、北二高,又能串連起大園、中壢、蘆竹、桃園各地生活圈,便捷、快速是提振房市的誘因。


但更大的利多,則是本區每張建築執照,必須通過都市審議委員會審查過後,完全依照都市意象設計草圖才能發放執照,不僅建築形式有完整規範,更能達到都市美化目的,完整的街廓發展,讓這處國際商務城的未來發展更加亮眼。


■生活機能未顯 適合長期投資


高鐵通車前,青埔特區房價一度飆漲,從原本每坪單價10萬元以下,隨著利多發酵,住宅區豪宅新建案曾喊到25萬元上下,一般透天厝房價行情也多在11~15萬/坪區間來回。但目前青埔特區房價卻略顯停滯、降溫狀態,因周邊生活機能不彰,商用地尚屬開發階段,就算本區發展為另一個房市熱門地段的潛力十足,不過眼前商機未現,住商不動產表示,消費者購買意願確實受到影響,不如之前看屋踴躍。


青埔特區是全國高鐵站區土地面積最大,但房價與土地價格卻仍處低檔,一般來說,老舊公寓目前詢問度不高,新建案中,透天別墅的銷售狀況,最好也不過五成左右,反倒金店面較吸引投資客青睞。


房仲業者表示,對本區有興趣的消費者,目前堪稱是彈性交易空間較大的時機,以長期投資心態來看,青埔區域房價未來仍有莫大上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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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因斯坦教你成為房市贏家 時間、空間、買房子的三角親密關係

愛因斯坦的相對論裡面,有一個重要的發現,他提到,時間與空間是相對的。也許你會想,這個跟買房子有什麼關係?其實,愛因斯坦的相對論,就是軌道經濟學的精髓。拿這個標準去看,不管是輕軌、捷運、高鐵、台鐵,還包括貓空纜車,只要是有軌道的,都可以用愛因斯坦的相對論來檢視。


相對論內容很難,但我們運用在房市投資的部分卻很簡單。在房地產市場裡面,因為時間與空間是相對的,所以地段(空間)的價值會被時間所影響。


先來看一個正面的例子──淡水捷運。淡水捷運開通以後,帶動淡水房價整體性的上升,這是一個已經發生,在你我身邊,軌道經濟學創造房價漲幅的例子。過去,淡水接台北只有一條主要幹道中正路,只要一有交通事故或修路挖電線,動輒就需要花兩個小時在堵車上,所以,早期念淡江的同學們好像都有點「離鄉背井」的感覺,雖然也算在台北唸書,但是交通往返的時間與在桃園、中壢唸書的比起來,好像並沒有差太多。


淡水捷運的啟發


但是淡水捷運一通,從台北車站走到終點站淡水站總共只要45分鐘,時間與空間的相對關係改變,所以房價也就開始改變。兩個小時變成45分鐘,讓當時低迷的淡水房價走了3年的多頭行情,從捷運開通前86年的均價每坪不到10萬元,到現在均價上看20萬元。


只要原本的時間與空間的關係改變,房價就會跟著改變。往返的時間變短,房價就會開始上升;往返的時間變長,房價就會開始下跌。比如說因為重大公共設施施工,造成交通不便,並且空氣品質變差,通常施工的這幾年,在成交行情和交易熱度上,都會守不住原本的支撐點。


為什麼一定要從相對論的角度來看軌道經濟學呢?不是只要有軌道就會漲嗎?的確,在坊間的確可以見到這類似是而非的論調,認為只要有軌道經過,房價就一定會提升。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許多眼尖的讀者朋友們已經知道,有些物件為了搭上軌道經濟學的漲幅列車,會在說明的地方特別加註「捷運沿線」、「高鐵線旁」這一類的字眼,但是,「捷運站旁金店面」跟「捷運沿線金店面」完全是天差地遠,所以,不是只要有軌道經過,房價就應該漲起來。


機車與捷運的關係


另外一個例子很值得參考,高雄捷運開通了,許多台北客在高雄捷運開通之後,按照捷運發展的台北經驗,搶進高雄捷運站旁的物件,並且期待會在最短的時間內冒出波濤洶湧的漲幅。高雄捷運一定會帶來地價的漲幅,這件事情是肯定的,但是真的能漲這麼快、漲這麼多嗎?大家可能就沒有這麼肯定了。


我有一位在地服務的同事,由於深入高雄民情,所以舉出了一個有趣的例子,值得讀者朋友做為借鏡。長期以來培養的交通習慣,大部分的高雄人都以機車作為代步工具,這些人會不會因為有了捷運,就改變長期累積的習慣?


答案是,因人而異,因地制宜。假設去一個地方,騎車只要20分鐘,坐捷運只要15分鐘,請問原本已經有機車的人,會不會改搭捷運? 我想,大部分的人可能還是會選擇繼續騎車吧!


為什麼?我們假設從家裡走到捷運站只要5分鐘,從捷運站走到目的地也只要5分鐘,平均等車的時間假設只需要5分鐘,那麼,雖然捷運速度比較快,只要15分鐘就能到達,但是算上前前後後所花的時間,坐捷運需要30分鐘才能到達目的地,比騎車慢了10分鐘。


所以,不是有捷運,軌道就會漲,還要看市政府的整體交通規劃,例如施工時間、棋盤式公車的配合、計程車站、關鍵路段單雙向的調整交通流量,才能「方便的」縮短往返時間,捷運系統才能成熟的創造經濟價值。


所以這是你需要瞭解相對論的原因,軌道經濟學的確能夠創造房價漲幅,但是有一個時空條件必須存在──抵達的時間縮短,房價才有上漲的空間。而且,時間縮得越短,漲價空間越大。


浦東8分鐘的相對論


我相信許多朋友跟我一樣,有在上海浦東龍陽站坐磁浮的經驗。第一次坐的時候,印象真的非常深刻,寬敞的座位,良好的視野,最高時速達到431Km,從龍陽站出發,到達浦東機場,只要8分鐘的時間。


這個8分鐘的相對論價值,與浦東這個大片腹地之所以能夠這麼快速的發展,擁有非常直接的關係。


浦東機場是所有國際航線的上海入口,是上海面對世界的門戶,從機場8分鐘到浦東,這個抵達的時間規格(從磁浮站到機場前前後後算起來大約需要20分鐘左右)已經遠遠優於世界Megacity平均一小時的可容忍標準。當然,現在還不能推著行李車一路走進機場Check In,但是等到服務更有效率的時候(例如磁浮站口就有推車,加開班次,投幣式買票等等),往返時間會更加縮減,到時候相對論的價值會更加亮眼。


上海市政的規劃,未來浦西也會有磁浮列車站,磁浮的軌道經濟學價值就更加彰顯了,而且,因為浦西到浦東有了更快的磁浮直通車,對於浦東房價的拉抬會有更強的力道與更快的速度,這就是為什麼,浦東房價漲幅比浦西速度快的原因。
未來世博會的主要腹地也已經預定在浦東陸家嘴,軌道加上題材,浦東成為一個離機場近,離浦西也近的新興發展區域,雖然現在處於波段盤整,買氣下滑的階段,但是在蓄積了更多的資源之後,肯定後勢可期,這就是相對論形成的軌道經濟學。


台北的高鐵相對論


眼光從上海移回台北,浦東機場到浦東龍陽站總長多少公里?答案是3X公里。這個距離,跟台北上高速公路到桃園機場的距離差不多(40公里),所以,浦東的磁浮相對論,有沒有什麼價值會在Mega台北體現?


我們沒有431Km的磁浮列車,但是我們有300Km的高鐵通車。因為高鐵,往返時間變短,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在Megacity的觀點下,軌道經濟學在未來,仍然會創造一波相對論價值。


起點─台北車站


首先,最能鞏固一哥地位的,還是台北車站。因為台北本來就有最多的資源匯集,而台北車站本來就是市中心偏西的交通中樞,從台北車站上車,到台北縣中心板橋車站只要7分鐘,台中只要50分鐘、到高雄只要96分鐘,所以當台北變成一個國際城市的時候,這個戰略位置是無可取代的。再加上台北有相對完整的捷運網與路網,並且陸續延伸到北縣(例如忠孝東路四段到江子翠只要不到20分鐘),這讓高鐵的加成效果很有效的透過捷運與路網Benefit到整個台北市中心。


7分鐘─板橋車站


再來,新板特區因為四鐵共構,加上地理位置離台北市中心近,再加上台北縣是全台人口最稠密的區域,擁有比台北更便宜的腹地,因此發展快速是自然而然的。這也是為什麼新板特區的豪宅地價屢屢上衝50萬的原因。


新板因為人口眾多,本地的消費力就已經相當有看頭了,只要能夠有適合地段加上創意(例如美麗華摩天輪精品Mall進駐),就會再一波突破目前的房價上限,上衝與市中心相比也不遑多讓的歷史性高價。想一想,位居北部第二關,台北車站享有的高鐵優勢,板橋幾乎全部都有,不管到台中、高雄,都比台北出發還要快7分鐘。


20分鐘─桃園青埔站


高鐵經濟學裡面,我個人最看好的就是桃園青埔站。因為當兩岸直航以後,桃園有一個無可取代的地位──不管到台北或是到上海,都只需要1小時。


雖然目前已經有了一波漲幅,讓青埔站的周邊地價站上30萬之譜(與桃園中正特區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但是我認為真正發揮相對論價值的時候還沒有到,等到機場捷運正式駛入高鐵青埔站,生活機能的部分也快速補足時,軌道經濟學的價值才會完全展現。


當然,這個發展的前提是擁有完善的規劃(這也即將是桃園航空城的交通樞紐),機場經濟學加上軌道經濟學,桃園的價值會超過你的想像,類似浦東機場磁浮所帶來的相對論價值,會在桃園重演。你想想看,從桃園青埔站到板橋車站只要13分鐘,從桃園青埔站到新竹六家站也只要13分鐘,再加上即將直航,桃園機場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


如果桃園擁有良好的規劃,那麼對於外商、台商、陸商來說,招商廣告上面等於開出了一個這樣的條件:「直航第一站,30分鐘到台北,15分鐘到新竹科學園區(如果是IT相關產業就需要常跑新竹),租金或房價只要台北的三分之一。」這樣的條件,肯定讓許多企業趨之若鶩。


32分鐘─竹北六家站


在許多的調查報告裡面,高鐵站週邊土地漲幅居冠的是哪一站?答案就是竹北六家站。六家站的發展主軸是「網路事物園區」,兼具交通與居住的功能。由於新竹科學園區、清大交大,再加上工研院,凝聚成台灣IT產業的重心,這些都是讓竹北六家站擁有最高漲幅,背後堅實的基礎。十多年前,竹北六家站附近土地每坪不到一萬元,現在住宅用地一坪大約都站上20萬,商業用地甚至可達70萬的高點。


96分鐘 ─高雄左營站


雖然以高捷作為相對論的例子,但是不代表我不看好高雄。根據我們同仁的統計,受高油價的影響,加上高鐵通車,前往高雄只要90分鐘(重新創造了時間與空間的相對關係,房價必然開始上漲),航空公司紛紛停飛北高航線,這表示一件事:從台北到高雄,最快的距離只有90分鐘,軌道經濟學的價值出現了。因此,高鐵週邊房市有所波動,這是理所當然的。


因為,高鐵的通車,對於民眾最大的吸引力,就是南北往來,只要90分鐘,大幅縮短交通時間,高鐵將產生「磁吸效應」,因此,產生民眾會出現向南北兩端靠攏的現象。又根據台灣高鐵旅運量統計表來看,2007年各月統計,台北、左營二站始終就是旅運量最高的站區,台北、左營合計旅運人次,就站全線人次45%,更加證明,人口向兩端,因此,我認為跨出台北,最直接受惠的站區就是高鐵左營站。


當台灣的經濟重新起飛的時候,未來乘搭高鐵的人潮想必呈現增加的趨勢,另外,高鐵左營站包含購物中心、觀光旅館、室內主題園區等等規劃,再加上週邊商圈機能佳、交通便捷,又鄰近各景點與明誠商圈等,集合購物、休閒、觀光,引進人潮與商機,預計2008年週邊漲幅約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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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 星期五

高鐵青埔站土地上漲 房價未獲利

 



 



分類:青埔高鐵

2008/10/04 13:44















高鐵青埔站土地上漲 房價未獲利
最後更新日期︰2008/10/01








網路地產王/綜合】
高鐵青埔特區房產利多雷聲大雨點小,從紙上作業一直到通車營運,高鐵周邊土地價格連翻飆漲,而地價漲,雖然成功拉抬房市行情,卻未能發揮磁吸效應群聚大量人口進駐,主因在於公共建設進度緩慢,消費者看不到完善生活圈,致使每一建案銷售期,均拉長到二至三年仍無法順利結案。


■投資購屋看地段 低價搶進有商機


  21世紀不動產青埔高鐵加盟店店長高明雄表示,高鐵效應確實一度吸引不少自住型買方來此看屋,但由於高鐵特區生活機能不彰、周邊設施不足,再加上社區華廈每坪要價13-15萬、透天別墅總價上看1000-1500萬、中古公寓每坪也要8-9萬,高出鄰近鄉鎮市一般房價,卻未能享有基本生活所需,導致民眾購屋意願退縮、持保留觀望態度。


 雖然高鐵青埔特區機能未顯,導致房情低迷不振,不過這樣的房市盤整期對投資客而言,反倒是低檔搶進的黃金期。21世紀不動產青埔高鐵加盟店店長高明雄表示,若具理財觀念的投資客,預期比較心理均較為強烈,會針對高鐵周邊產品環境規劃評估後續上漲潛力逢低買進,就是看準房產增值行情有撐,促使目前鄰近高鐵車站及萬坪綠地公園的建案均已銷售一空。


  看屋資料顯示,想至高鐵青埔特區置產民眾相當多,但購屋興趣大卻抵不過最基本的生活機能不足,導致下決心購屋者少之又少。房仲業者高明雄建議民眾,高鐵特區其實已具雛形,增值潛力無窮,趁目前新成屋銷售狀況不佳,消費者握有極大彈性談價空間,若不以短暫時間點購屋,將眼光放至長期發展,未來多項重大公共建設興建完成,並輔以四通八達的交通路網,待整體開發完成所引進的工商交流,可望帶動房價上漲1-2成。


■高鐵青埔特區 桃園下波房市重鎮


 房地產每六至八年為一循環週期,桃園中正藝文特區十幾年前規劃至今,正好順著房市景氣上升線攀升,而在下坡房市景氣高點來臨時,房仲業者高明雄認為高鐵青埔特區將為最亮眼的房產區塊。


 高明雄表示,高鐵青埔站交通便捷、鄰近機場且銜接台北、新竹,地理位置優越,可望引進外來頂級客層進駐,以目前已有部分台商到特區周邊看地買屋,未來機場捷運完工後,兩岸三通帶來的人潮,均使青埔特區發展性大增,自成一塊的獨立發展特區儼然成



商辦價格下修 逢低承接好時機


























商辦價格下修 逢低承接好時機
最後更新日期︰2008/10/06








網路地產王/賴淑惠/綜合】
次貸風暴的加劇,加上國際投資銀行的虧損連連,第三季開始商辦市場價格已明顯下修,整體投資市場亦瀰漫不安的氣息,不過價格的下修,卻也使得市場上成交的報酬率,回到4%~4.5%的水準!


■商辦空置率持平 浮現M型結構


信義商仲主管林彥宏表示,520之後受到全球景氣衰退的影響,市場上買賣移轉件數亦同步下滑,九月份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更是對全球經濟敲了一記重槌,原本預期7月份啟動的陸客觀光人數不如預期,期望很高的飯店及零售業業績不見起色,至於辦公室部分,目前也沒有明顯的需求。


根據信義房屋商仲部第三季資料顯示,本季商辦平均空置率為6.66%,空置率較上季下降0.02%,整體而言,空置率約持平;但從各大樓等級來看,A+級大樓空置率為6.68%,A級大樓空置率為4.62%,B級大樓空置率為7.44%。A+級與A級大樓去化明顯,B級大樓空置率則提高,辦公市場有持續M型化發展趨勢。其中,空置率最高的商圈為站前西門商圈(12.51%),平均空置率最低的商圈,仍為敦北民生商圈(3.68%)。


■經濟成長有限 租金高檔盤整


原本預期租金上調的趨勢,因經濟成長趨緩及股市重跌情況下,使得租金的成長受到侷限,觀察各商圈租金,以信義世貿商圈2,423元最高,敦南商圈2,084元次之。以各商圈漲跌幅來看,租金幾乎全面下降,其中以松江南京商圈(-1.17%)及復興南京商圈(-1.22%)跌幅較高,而敦南商圈相對是抗跌最好的商圈,而商圈租金下跌。


在次貸風暴及投資銀行破產的衝擊下,市場上不良債權比例有增加的趨勢,部分周轉困難之投資機構或公司恐陸續釋出資產,屆時將吸引資金充裕的投資人進場承接。在金融商品風險日益增高的前提下,不動產保值性及抗跌性逐漸受到投資人青睞,加上政府正研擬調降利率及遺贈稅率,在資金供給漸趨寬鬆下,購買商用不動產已成為另一種投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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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紓困案過關 全球經濟好轉?



 







 



分類: 房地相關

2008/10/10 15:31



美國紓困案過關 全球經濟好轉?

文.曾弘章

美國7000億美元的紓困案過關,美國經濟就此一路長紅嗎?別想太多,如果經濟問題不恐怖,美國幹嘛急著要參、眾兩院「必須」通過這項紓困法案?
這次美國金融市場危機波及全球,不是美國7000億美元紓困案通過可以「立即」解決的,因為,整體金融市場並沒有出現轉好的跡象,怎麼說呢?根據外電的報導,儘管全球央行都在進行金融體系寬鬆資金的作法,但是,卻無助於銀行對外放貸,1家位於民生東路外商銀行主管私下這麼表示:「市場充滿恐懼,所有單位都積存資金。」台灣部分銀行資金調度主管也透露,近期台灣金融市場也出現怪現象,過去正常進行「同業拆借資金」的例行公事,近期因為金融風暴影響下,已經不做了,因為,怕被影射為流動性出問題,所以,已有金融同業停止對同業拆出、拆入資金,全轉向央行拆借。

全球「車市」陷入歷史新低紀錄

在國際間,也存在另外一個現象,受到不良資產困擾的銀行,為求自保都不願放款,根據統計,英國汽車業的銷售數字今年下跌11%,客戶難以取得貸款,造成買車人士大減,影響汽車銷售。同樣情況也發生在美國,全美第2大車商福特(FORD)以經濟衰退與原物料成本上漲為由,在南非的員工人數擬裁掉20%,2座南非廠可能會裁員800人。

美國汽車產業進入低潮,日本的汽車業也不好過,根據彭博社報導,日本今年4月到9月底新車銷售量下降至154萬台,較去年同期下滑2.9%,也創下34年來的新低紀錄。受到美國消費市場緊縮影響,日本8月對美汽車出口出現了2成的跌幅。

台灣市場更慘,9月汽車市場銷量不到1.68萬輛,創下22年來同期新低紀錄。前3季新車領牌合計18萬2016輛,較去年同期衰退27.2%,業者預估全年車市規模恐怕僅22~23萬輛。

全球「房市」不只急凍 而是冷凍

車市出現全球急凍,更嚴重的則是全球房市不僅是急凍,而且進入「冷凍」,統計到今年9月底,美國已有230萬間房屋被收回,美國房市的慘況已經是全球都清楚的事情。可是,在法國的房地產也出現相同狀況,根據法國TNS-索福萊斯民調機構9月底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83%的法國人認為「房地產危機已然降臨。」其中又有82%認為「房地產危機將給宏觀經濟發展帶來嚴重後果。」

以今年上半年資料來觀察,法國新房銷量較去年同期衰退超過30%,新房存量也創下近30年來的新高,同時住宅的銷售周期也由原來的8個半月大幅延長至15個月。法國中央統計局已經表示,全球經濟成長減緩伴隨著金融市場的紛亂,恐將法國經濟推入衰退。法國如此,英國9月份房價也較上月下降1.7%,連續第11個月走低;與去年同期相較則下跌12.4%,年減幅創下歷史新高。

美國、歐洲地區都出現房地產危機,看看亞洲的日本,9月底,日本1家房地產重整公司Re-plus宣布破產,這家公司的核心業務,是房屋擔保出租,在日本擁有最大的市占率。做為房租擔保人,Re-plus會在客戶無法支付租金的時候,代為支付。因為不景氣的衝擊,無法繳交房租的客戶激增,讓公司無力付款給房東,Re-plus只能宣布破產。產業人士擔心,這是日本版次級房貸危機的開端。

再看看台灣,信義房屋不但連續5個月營收持續衰退,而且9月份單月營收瀕臨損益平衡點,除較8月衰退1成,也可能首度出現虧損;永慶房仲集團總經理廖本勝表示:「9月份永慶成交價、量都比8月再衰退2成。」住商不動產總經理陳錫琮表示:「9月成交量較8月也萎縮1成,成交行情持續鬆動。」台灣房仲已經快速進入冬天狀態。在預售房地產市場部分,根據住展雜誌調查,「明年推案量也將由今年的1兆1000億元,下滑至9400億元,較今年減少14.5%,創近3年新低。」

全球「倒閉潮」衝擊經濟景氣

不利的數據還不止於此,根據統計,美國現有60.5萬人被裁,9月底最後一周初次申請失業金人數上升至7年高點,近4700萬人沒有醫療保障,燃油和食品價格上升,信用卡公司收緊信貸,這些狀況都會直接影響到美國人的消費意願。不少發卡機構為降低風險,都調低持卡人的信貸限額,或提高拖欠還款利率。

美國金融機構透露:「財政緊絀,信用卡持卡人拖欠卡費的情況會愈來愈嚴重。」根據標準普爾的數據指出,目前已有57家美國企業拖欠債務,其中45家並非從事金融業。當中約7成的信貸評級為負面甚至是「垃圾」,情況岌岌可危。標準普爾已確認出有162家財務困難的企業,或會於未來1年內拖欠債務,當中包括美國聯合航空的母公司UAL和製車巨擘通用汽車…




 

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耕地地權調整分割要點

內政部委辦縣(市)政府辦理耕地地權調整分割要點


一、內政部為委辦縣(市)政府辦理耕地地權調整分割案件,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事宜,有辦理分割必要者。


三、土地所有權人為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申請對毗鄰之數宗耕地合併分割者,合併分割後土地宗數不得增加。


前項所稱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指原地界不相毗鄰,經合併分割後土地集中相互毗鄰;或土地地界曲折,耕作不便,經合併分割後土地界址,確達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或部分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相毗鄰辦理合併分割,分割後各所有人分得所有部分集中,明顯達耕作便利者。


四、各登記機關辦理民眾申請地權調整耕地專案核准分割案件,應檢具土地清冊並敘明下列事項且檢附相關資料,送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分割:


(一)敘明申請合併分割耕地之實地現場情況,並審認確實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其情形特殊者,應分析能增進耕作便利或經營管理需要之理由。


(二)檢附分割前、後之對照地籍圖,並標明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分配之位置。


(三)檢附分割前、後之面積及土地價值對照表;為共有耕地者,並應計算分割前個別持分面積及分割後取得面積對照表。


(四)其他有特殊情形,可能導致耕地細分之疑慮或其他事項者,應予敘明分析。


五、地權調整之土地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所稱耕地者,其分割不適用本要點。


六、審核地權調整耕地專案核准分割所需經費,由各該縣(市)政府於地權調整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內政部委辦縣(市)政府辦理耕地地權調整分割要點


一、內政部為委辦縣(市)政府辦理耕地地權調整分割案件,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權調整,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事宜,有辦理分割必要者。


三、土地所有權人為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申請對毗鄰之數宗耕地合併分割者,合併分割後土地宗數不得增加。


前項所稱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指原地界不相毗鄰,經合併分割後土地集中相互毗鄰;或土地地界曲折,耕作不便,經合併分割後土地界址,確達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或部分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相毗鄰辦理合併分割,分割後各所有人分得所有部分集中,明顯達耕作便利者。


四、各登記機關辦理民眾申請地權調整耕地專案核准分割案件,應檢具土地清冊並敘明下列事項且檢附相關資料,送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分割:


(一)敘明申請合併分割耕地之實地現場情況,並審認確實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其情形特殊者,應分析能增進耕作便利或經營管理需要之理由。


(二)檢附分割前、後之對照地籍圖,並標明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分配之位置。


(三)檢附分割前、後之面積及土地價值對照表;為共有耕地者,並應計算分割前個別持分面積及分割後取得面積對照表。


(四)其他有特殊情形,可能導致耕地細分之疑慮或其他事項者,應予敘明分析。


五、地權調整之土地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所稱耕地者,其分割不適用本要點。


六、審核地權調整耕地專案核准分割所需經費,由各該縣(市)政府於地權調整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2008年9月30日 星期二

雜草不清除,將開單告發

雜草不清除,將開單告發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9/18 04:09







過1公尺不改善 可罰6000元



〔記者陳文正/桃園報導〕空地雜草長得太長會被開單告發!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優先鎖定藝文園區、青埔特定區等地,只要雜草超過1公尺不改善可罰6000元,還可連續告發;昨天已有許多地主聞訊,僱工開始除草。



環保局鎖定的優先取締地區依照順序分別是中正藝文園區、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高快速道路周邊區域、兩蔣文化園區道路兩側、桃園縣對外的重要聯絡道路兩側。



環保局也強調,如果住家附近的可建築空地,也是雜草叢生,但卻沒有位在優先取締地區內,也可以向環保局檢舉,電話:335-4943。



桃園縣許多市區內空地骯髒不堪,還有建商「養地」卻不管理,不但遭人亂倒垃圾,有的雜草還長得比人還要高,嚴重影響市容觀瞻,也讓附近受到影響的住戶相當無奈,因此環保局在上個月底先公告,任令雜草叢生不修剪,造成妨害環境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就是污染環境。



環保局訂出優先鎖定的地區,依序取締,目前第一階段鎖定的中正藝文園區,已查出土地亂長雜草的地主,並去函通知,要求立即除草,否則最快下星期就開始開單告發,最少處1200元,最多6000元,還可連續告發。



中正藝文園區許多地主接到環保局通知單後已開始僱工清除雜草,以免受罰,由於藝文園區內還有不少縣府正要標售的土地,環保局強調,即使是公有土地,一樣要清除雜草,否則也會取締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