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5日 星期一

如何辦理農保加保手續

農會會員
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資格別檢附下列之有關證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1. 甲式或丙式戶口名簿(須經農會查驗簽章)。
  2. 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3. 租賃契約書。
  4. 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於農業機關(構)、學校、農會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
  5. 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6. 申請前1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
  7.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
非農會會員
應填具申請表,並依資格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1. 國民身分證。
  2. 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註1.)。
  3. 切結書(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等)。
  4. 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註2.)
  5.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條第5項辦理之農地租賃契約書。(註3.)
  6. 申請前1年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
  7.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
  8. 自有或承租之農地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9. 於休耕期間申請參加農保時,應另檢附經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當期作休耕勘查合格有案之證明文件,及農會或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前一個期作確有從事農業生產之客觀證明文件。(如: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有案、申請「調整耕作致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繳售公糧稻穀有案者及其他機關或農會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註1.)農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
請領,影印留存供審查使用,正本發還申請人。
(註2.)原訂之土地登記謄本已刪除,惟農會仍應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核申請表填具之土地資料並列印查詢結果,供審查使用。
(註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條第5項規定,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或經由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農業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不經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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