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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 星期五
2015年4月30日 星期四
一百 零三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計算規定
茲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二訂定本規定如下:
一、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1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八計算。
○2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二計算。
(2)新北市:
2
○1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六計算。
○2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計算。
○3淡水區及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4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5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3)臺中市:
○1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2東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3西區、南區及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4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5豐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6北區及太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7大里區、烏日區、大雅區、潭子區及后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8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9神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10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及大肚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11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4)臺南市:
○1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3
○2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3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4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5新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6佳里區、善化區、新市區、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7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5)高雄市:
○1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及前金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2苓雅區、前鎮區及左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3小港區及楠梓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4鹽埕區及旗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5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6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7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大寮區及路竹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8林園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2、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即桃園縣, 桃園縣, 桃園縣, 桃園縣,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改制 為桃園市) 桃園市) 部分:
4
(1)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3)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及龍潭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4)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3、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
○1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2基隆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3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2)縣轄市:
○1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2宜蘭縣宜蘭市及花蓮縣花蓮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3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及臺東縣臺東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4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3)鄉鎮:
○1金門縣各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2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3苗栗縣 苑裡鎮 苑裡鎮 苑裡鎮 、南投縣 、南投縣 、南投縣 、南投縣 草屯鎮 草屯鎮 草屯鎮 、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溪湖鎮 溪湖鎮 、埔心鄉 埔心鄉 、田中鎮 、屏東 縣潮州鎮 、 東港鎮 東港鎮 、恆春鎮 之墾丁路及和平巷 墾丁路及和平巷 墾丁路及和平巷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4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一、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
(1)臺北市:
○1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八計算。
○2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四十二計算。
(2)新北市:
2
○1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六計算。
○2汐止區、樹林區、泰山區及林口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三十三計算。
○3淡水區及五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4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5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3)臺中市:
○1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2東區及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3西區、南區及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4中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5豐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6北區及太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7大里區、烏日區、大雅區、潭子區及后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8霧峰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9神岡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10沙鹿區、梧棲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及大肚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11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及和平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4)臺南市:
○1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3
○2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3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4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5新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6佳里區、善化區、新市區、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7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5)高雄市:
○1鼓山區、三民區、新興區及前金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2苓雅區、前鎮區及左營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3小港區及楠梓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4鹽埕區及旗津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5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6鳥松區及仁武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7大社區、岡山區、橋頭區、大寮區及路竹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8林園區、大樹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2、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準用直轄市之縣 (即桃園縣, 桃園縣, 桃園縣, 桃園縣,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改制 為桃園市) 桃園市) 部分:
4
(1)桃園市、中壢市、八德市及蘆竹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3)楊梅市、大園鄉、大溪鎮及龍潭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4)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3、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
○1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2基隆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3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2)縣轄市:
○1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2宜蘭縣宜蘭市及花蓮縣花蓮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3彰化縣彰化市、雲林縣斗六市及臺東縣臺東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4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3)鄉鎮:
○1金門縣各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2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3苗栗縣 苑裡鎮 苑裡鎮 苑裡鎮 、南投縣 、南投縣 、南投縣 、南投縣 草屯鎮 草屯鎮 草屯鎮 、彰化縣員林鎮、大村鄉、永靖鄉、社頭鄉、溪湖鎮 溪湖鎮 、埔心鄉 埔心鄉 、田中鎮 、屏東 縣潮州鎮 、 東港鎮 東港鎮 、恆春鎮 之墾丁路及和平巷 墾丁路及和平巷 墾丁路及和平巷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4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綜合所得稅計算方法說明
綜合所得稅計算方法說明:
每年都要繳稅,如果還不知道所得稅如何計算的請參考下面這張圖(出自moneydj):以下就分項逐字解釋,請繼續往下看!

計算所得淨額:
(1) 所得淨額 =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 特別扣除額所得淨額會在下一條公式用到,
這個金額是從我們今年的所得總額(全部收入合計)扣掉一些雜項而得到,
而可從所得總額扣除的項目如下:- 免稅額:每人85,000元,扶養下方表格親屬報稅時可納入他的免稅額;另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不含旁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列舉扣除額項目如下,若相加後超過標準扣除額,那改用列舉可以少繳一些稅。 
- 特別扣除額:
除了免稅額及扣除額外還有個特別扣除額,一般人通常是用來扣掉薪資,
當然如果還有其他適用的項目,也是多扣就少繳稅囉! 
計算應納稅額:
(2) 應納稅額 = 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算出所得淨額後就可以進入第二條公式了,
這邊很簡單只要查表即可,把剛剛算出來的所得淨額代入正確的區間,
再乘上對應的適用稅率,並扣掉對應的累進差額後就可以得到應納稅額了,
103年度稅率級距表與102年相同(除非你是年收1000萬以上的大戶),對照表如下:
額外補充:
這邊加碼說明一下上表中的累進差額是怎麼計算出來好了,數學不好的可跳過 XD因為稅率是級距式,如上表中52萬以下是5%,而52萬1元起到117萬則是12%,
這並不代表52萬的人是繳 520000x5%;而 52萬1元 就得繳 520001 x 12%,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多出的 1元造成的差距也太大了……
52萬1元所需繳的稅是 520000x 5% + (520001-520000)x 12%,
也就是超出52萬的部份才課12%的稅,52萬以內的是課 5%的稅。
再以 117萬為例,要繳的稅等於 520000x 5% + (1170000-520000) x12%,
以國小數學移項,上式等同 1170000x 12% - 520000x(12%-5%) = 1170000x 12% - 36400,
最後是不是就變成了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的格式,
而最後被扣除的36400就是52~117萬的累進差額,不知道這樣大家看懂呢?
累進差額就是將所得淨額直接乘上適用稅率後,
再扣除前面那些不用繳那麼高稅率的金額,再以所得淨額2350000為例:
要繳的稅應該是:520000x 5% + (1170000-520000)x 12% + (2350000-1170000)x20%
= 2350000x 20% - 1170000x 8% - 520000x 7% = 2350000x 20% - 130000,
所以 117~235萬這段扣除的累進差額就是130000。計算應繳(退)稅額:
(3) 應繳(退)稅額 =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上面補充說明的地方看不懂其實沒什麼關係,只要用第二條公式算出正確的應納稅額即可。
應納稅額就是我們全年應該要繳給政府的稅了,一毛也跑不掉,
然而因為我們在領薪水、股息時有時都已被預扣稅金,
所以應納稅額還要再扣除已預繳的扣繳稅額(薪水)及可扣抵稅額(股票股息),
得出的金額才是五月報稅時要再補繳的錢,
如果扣除後金額是負的代表可退稅,記得還是要報稅才能把多繳的稅金領回來唷!實戰說明:
經過這一番解說,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搞懂了呢?以下再舉個實例作為示範好了!
假設小明月薪8萬(預扣5%稅金),年終3個月(無預扣稅金),單身無扶養親屬。
以下是(103年度,104年申報)的數字:
(1) 所得淨額 =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 特別扣除額
80000x15個月(月薪+年終) - 85000(單身) - 79000(標準) - 108000(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算出的所得淨額是 928000,代入第二個算式。
(2) 應納稅額 = 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928000 落在 520001~1170000區間,對應的適用稅率=12%、累進差額=36400,
應納稅額 = 928000 x 12% - 36400 = 74960,代入第三個算式。
(3) 應繳(退)稅額 =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因每月薪水都已被預扣5%稅金,但年終沒預扣,
所以小明已先被預扣的扣繳稅額,為 80000x 5% x 12個月= 48000,
應繳(退)稅額 = 74960 - 48000 = 26960,所以小明五月時還得再補繳 26960的稅金 QQ103-104年度報稅更動項目 (暫存用,105年才用得到唷):
2014.12.16 針對104年度,105年申報綜合所得稅財政部最新公告:
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主要的變化如下列三點,對一般領薪水的小百姓是會省下一些的:- 標準扣除額自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
- 課稅級距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第6級距)。

2015年4月5日 星期日
房地合一會「稅」到你嗎? 先搞懂4件事
為解決房價不正常飆漲的現象,財政部祭出房地合一政策,但歷經多次修改,雖已確定朝輕稅方向進行,但對民眾來說還是藏有很多疑慮,財政部表示,除了日出條款、稅率、長期減徵、自住免稅門檻尚未決議外,只要弄清楚課稅對象、免稅範圍、課稅稅基與稅率及長期優惠,不僅能清楚未來理財的規劃方向,也不怕因不諳法律而被課稅。
財政部表示,雖然房地合一稅改送立法院後可能會再出現一些變化,但有四個方向是大致確立的,第一,課稅對象是針對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105年1月1日後交易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以及105年1月1日起取得再進行交易的人。
第二,該間房產夫妻、未成年子女皆有設立戶籍,同時持有並實際居住滿6年,且沒有提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另外,房屋成交價需在4000萬元以下,以及房屋交易次數6年內以1次為限,符合該項規定就不在課稅範圍內。
第三,課稅稅基是採房地收入扣除成本以及公告土地現值的「稅基相減」方式課稅。
第四:原先規劃稅率只有2級,持有未滿2年30%,以及超過2年17%;微調後成為4個級距,持有1年以下35%、1~1年30%、2~10年17%,以及10年以上12%。至於外界爭議的「長期優惠」,這次財政部的微調版本也將長期持有的減徵優惠取消,調整為按持有時間分級課稅。
財政部表示,雖然房地合一稅改送立法院後可能會再出現一些變化,但有四個方向是大致確立的,第一,課稅對象是針對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105年1月1日後交易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以及105年1月1日起取得再進行交易的人。
第二,該間房產夫妻、未成年子女皆有設立戶籍,同時持有並實際居住滿6年,且沒有提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另外,房屋成交價需在4000萬元以下,以及房屋交易次數6年內以1次為限,符合該項規定就不在課稅範圍內。
第三,課稅稅基是採房地收入扣除成本以及公告土地現值的「稅基相減」方式課稅。
第四:原先規劃稅率只有2級,持有未滿2年30%,以及超過2年17%;微調後成為4個級距,持有1年以下35%、1~1年30%、2~10年17%,以及10年以上12%。至於外界爭議的「長期優惠」,這次財政部的微調版本也將長期持有的減徵優惠取消,調整為按持有時間分級課稅。
2015年3月9日 星期一
閱讀秘書/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
我國對房地產交易所得課稅,採取房、地分別課稅制,土地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後,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則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據稅法規定,房屋交易利得原則需按實價課稅,但若無法舉證成本或售價,可以依據財政部所訂定的所得額標準,計算售屋利得。
財政部會在每年初,依據上一年度各縣市房屋交易情況及獲利水準,公告每年適用的「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這項課稅標準即是推計售屋所得額的主要依據,做為納稅人報稅參考。
豪宅實價課稅範圍 擴大
財政部今年下修全台豪宅強制實價課稅申報門檻,擴大豪宅實價課稅範圍。雙北部分,原售價逾8,000萬元才視為豪宅,新規定是台北市改以售價逾7,000萬元、新北市逾6,000萬元者,就要納入實價課稅對象。
雙北以外縣市售價從逾5,000萬元降為4,000萬元,即視為豪宅。
豪宅交易利得實價課稅新標準,今年5月申報去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需適用。豪宅範圍擴大後,去年出售高價房屋者,所得稅負將會上升。外界認為,此舉代表財政部加大打炒房力道。
財政部指出,豪宅認定門檻調降,是比照中央銀行管控房市貸款措施,重新對豪宅定義。新設「豪宅」門檻,較上年度下降1,000萬至2,000萬元。財政部下修豪宅實價課稅申報門檻後,售價達到財政部所訂標準者,將無法再按偏低的房屋評定現值繳納售屋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所訂售屋交易利得課稅規定,僅有完全無法舉證買進與賣出價金的不動產交易案件,才可以依照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計算售屋所得繳稅。
財政部指出,去年出售高價豪宅的納稅人,在實價課稅原則下,即使未舉證成本,也需以房地出售實際總價乘上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屬於房屋的售價,再依15%的推計率計算售屋利得,並按5%至40%的所得稅率,繳納售屋所得稅。
舉例來說,出售台北市售價2億元的豪宅,納稅人未舉證買進成本,假設按其總價得出房地比為房屋30%、土地70%,即2億元售價中,6,000萬元屬於房屋的交易價金,納稅人即需以6,000萬元乘上15%的所得推計率,算出售屋利得900萬元,再按40%的所得稅率計算,應繳納的利得稅為360萬元。
另外,以台北市為例,無法舉證買賣價金的一般房屋,其售屋利得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42%計算,若屬台北市政府認定的高級住宅則為48%。鑑於北市去年房價波動不大,103年度兩項標準維持不變;其他縣市則呈現微調,調升幅度約只有1到2個百分點。房屋出售所得 三種方式報稅
售屋實價課稅優先鎖定豪宅,財政部指出,全台4,000萬元以上房產交易,均為稅捐機關查稅對象,納稅人售屋最好舉證實價,按實際利得申報,才能避免被查稅。
財政部表示,在房地合一實價課稅制未上路之前,出售不動產利得仍是採房、地分別課稅。其中,房屋依法是以實價課稅為先,只有在稅捐機關查無實價之下,才能按照財政部每年訂頒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依推計所得課稅。
依據財政部所訂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得計算標準,申報售屋所得稅依據納稅人或稅捐機關有無出示(或掌握)房屋取得成本及售價,區分為三種不同報稅方式:
第一,購屋成本與售價證明文件齊全者,不論是否為豪宅,均應以實際售價減掉買價及相關成本後的實際利得,按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繳稅。
第二,當稅捐機關僅能查得售價,或納稅人僅申報售價,未能舉證購入成本時,如屬「豪宅」範圍者,例如台北市售價達7,000萬元以上,其售屋利得應以查得或申報的房地總成交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收入後,再以15%推算所得額申報課稅。
第三,非屬豪宅,以及完全沒有買賣金額,稅捐機關也無法查出成本及售價者,免採實價課稅,改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所訂推計率計算售屋所得額後報稅。
財政部指出,實價登錄制施行後,依法登錄的交易資料雖無法做為課稅之用,因房屋非屬一般商品,交易價金動輒上千萬元,稅捐機關可透過銀行貸款資料等方式掌握實價,特別是高價豪宅,利得按實價課稅非難事。
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
| 總統令 |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31號 |
茲修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 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 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 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五、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 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 五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特種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一、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五、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 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十一、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十二、 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本條例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第十二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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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 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台內地字第1031303704號 |
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施行。
附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條文
部 長 陳威仁
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 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 登記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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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新增11種豁免類型
財政部於民國104年2月5日發布最新解釋令,新增11種可以免稅的態樣,不但未來發生相同情況可以免課奢侈稅,並且溯及適用到民國104年1月9日奢侈稅修正條文公布實施時還沒被核課或未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
立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奢侈稅修正案,除了將「非都市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並且也規定要求自住換屋要有「自住事實」才能免奢侈稅,並增訂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的免稅條款。
而財政部頒布的「非短期投機」認定標準包括夫妻婚前各自取得不動產,婚後決定出售,如屬於自用不動產即不課徵奢侈稅,以免婚應懲罰。
其次,若屬於二親等以內的親屬贈與的不動產,只要贈與人在贈與之前,已經持有該不動產二年以上,受贈人獲贈後出售不再課徵奢侈稅。
再來,若是購屋併同或事後購買的停車位,因故與他人交換停車位,日後連同房產一並出售時,只要出售的房屋持有滿兩年,連同出售的車位也免徵奢侈稅,但限定為與不動產同一社區或大樓的停車位。
而像是兒子繼承父親區段徵收抵價地請求權,於領地後立即出售;或是遺產依據遺囑成立公益信託,依據信託契約短期出售不動產,一樣也可以免課。
奢侈稅條例當初上路因為急就章,而忽略許多問題存在,造成許多無辜民眾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罰鍰。這次財政部新增的解釋,有顧慮到一些非屬於炒房行為卻被課奢侈稅的類型,兼顧個案正義避免傷及無辜,值得鼓勵!!將來房地合一的修法一定也要更謹慎考慮,切勿急就章。
立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奢侈稅修正案,除了將「非都市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並且也規定要求自住換屋要有「自住事實」才能免奢侈稅,並增訂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的免稅條款。
而財政部頒布的「非短期投機」認定標準包括夫妻婚前各自取得不動產,婚後決定出售,如屬於自用不動產即不課徵奢侈稅,以免婚應懲罰。
其次,若屬於二親等以內的親屬贈與的不動產,只要贈與人在贈與之前,已經持有該不動產二年以上,受贈人獲贈後出售不再課徵奢侈稅。
再來,若是購屋併同或事後購買的停車位,因故與他人交換停車位,日後連同房產一並出售時,只要出售的房屋持有滿兩年,連同出售的車位也免徵奢侈稅,但限定為與不動產同一社區或大樓的停車位。
而像是兒子繼承父親區段徵收抵價地請求權,於領地後立即出售;或是遺產依據遺囑成立公益信託,依據信託契約短期出售不動產,一樣也可以免課。
奢侈稅條例當初上路因為急就章,而忽略許多問題存在,造成許多無辜民眾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罰鍰。這次財政部新增的解釋,有顧慮到一些非屬於炒房行為卻被課奢侈稅的類型,兼顧個案正義避免傷及無辜,值得鼓勵!!將來房地合一的修法一定也要更謹慎考慮,切勿急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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