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民國104年2月5日發布最新解釋令,新增11種可以免稅的態樣,不但未來發生相同情況可以免課奢侈稅,並且溯及適用到民國104年1月9日奢侈稅修正條文公布實施時還沒被核課或未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
立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奢侈稅修正案,除了將「非都市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並且也規定要求自住換屋要有「自住事實」才能免奢侈稅,並增訂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的免稅條款。
而財政部頒布的「非短期投機」認定標準包括夫妻婚前各自取得不動產,婚後決定出售,如屬於自用不動產即不課徵奢侈稅,以免婚應懲罰。
其次,若屬於二親等以內的親屬贈與的不動產,只要贈與人在贈與之前,已經持有該不動產二年以上,受贈人獲贈後出售不再課徵奢侈稅。
再來,若是購屋併同或事後購買的停車位,因故與他人交換停車位,日後連同房產一並出售時,只要出售的房屋持有滿兩年,連同出售的車位也免徵奢侈稅,但限定為與不動產同一社區或大樓的停車位。
而像是兒子繼承父親區段徵收抵價地請求權,於領地後立即出售;或是遺產依據遺囑成立公益信託,依據信託契約短期出售不動產,一樣也可以免課。
奢侈稅條例當初上路因為急就章,而忽略許多問題存在,造成許多無辜民眾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罰鍰。這次財政部新增的解釋,有顧慮到一些非屬於炒房行為卻被課奢侈稅的類型,兼顧個案正義避免傷及無辜,值得鼓勵!!將來房地合一的修法一定也要更謹慎考慮,切勿急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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