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吳先生委託仲介售屋,眼看已經完成簽約手續,即將進行貸款、過戶等程序,卻突然反悔解約不賣了,買方也很通情達理地同意解約,但問題是房仲服務費該怎麼辦?法務人員表示,依法論法買賣雙方都要給付全額的仲介費,不過實務上,房仲不會向無過失的一方收取任何費用。
■ Q1仲介糾紛243件 較去年同期倍增
根據行政院消保會統計,民國98年整年度,因為購屋糾紛申請調解的案件,高達285件,位居各類型商品交易糾紛第一名,其中69件即使經由消保官出面調解,仍無法順利結案。再來觀察今年第一季的購屋糾紛698件、仲介爭議243件,比去年同期購屋275件、仲介93件糾紛,皆呈現倍數飆升。
21世紀不動產法務經理邱創智則表示,有許多民眾在房屋出售後才後悔,售價訂得太低,也有許多民眾在購屋後才發覺,自身貸款能力不足,或是簽約後因為家人不喜歡而反悔,進而要求仲介退還服務費的紛爭時有所聞。
■ 簽約完成即可收費 無過失一方可免責
邱創智指出,不少購屋族誤以為房屋完成交屋後,房仲才算完成服務,才需要付服務費給仲介,其實在法律上絕非如此,因為仲介服務屬居間契約,只要買賣雙方簽訂交易契約,就能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至於後續的完稅、貸款、過戶、交屋等程序,純屬買賣雙方的履約行為,房仲理應協助完成,但不必負履約責任。
不過在實務上又是如何?中信房屋法務鍾運凱表示,不少房仲業者為了維護好不容易建立的口碑,寧願網開一面,或是對於無過失的一方,不收取任何服務費用,但會要求片面毀約的一方,必須全數負擔買賣雙方的仲介費。由於房屋買賣動輒千百萬、甚至上億元,買賣雙方千萬別衝動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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