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賣持有二年內房產 自申報奢侈稅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新北市新莊區莊小姐來電詢問:我今年7月若賣出去年購入的房屋,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稅率該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銷售其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若持有一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逾一年至二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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