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8.31前獲法拍地 繳全年地價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購買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果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在8月31日以前者,財政部規定,拍定人應繳交當年度全年的地價稅款。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每年核地價稅稅單時,納稅義務人是以每年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所有權人為準。簡單來說,當天誰是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誰就要負責繳交全年地價稅。

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者,縱使拍定人未在8月31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實際上從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當日起,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所以只要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期是在8月31日以前,即視同所有權人即為拍定人,拍定人應繳納當年全年的地價稅款。

由於許多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的民眾,誤解稅法規定,認為土地被拍賣前的地價稅款,是由被拍賣人負責繳納的,拍定人只要繳納土地拍賣後的稅款即可。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地價稅無法按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分開計算,因此納稅人購買法院拍賣土地時,一定要注意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明書的日期,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前,就要負責繳納當年地價稅款。

除法院拍賣土地外,公用徵收、共有物判決分割、繼承等特殊情形取得物權,也因權利取得是原始取得,不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因此要以取得權利日為準。也就是該日在8月31日前,要由取得人負繳納當年度地價稅義務,如該日在8月31日後,就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