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看看你的腦裡面裝的是什麼?

 



最近看到個日本網站~~只要輸入自己的名字~~
他就會告訴你~你的腦子裝了甚麼東西唷~~
大家可以試試看~~
第一代:
http://maker.usoko.net/nounai/




第四代:
http://maker.usoko.jp/nounai_feti/




第二代:可以計算兩個人對方的腦內容~
http://maker.usoko.jp/nounai_ai/




第三代:(大驚!!竟然可以算前世的腦內容物-_-|||)
http://maker.usoko.jp/nounai_zense/


 


字的解釋對照如下:

惱 -> 煩惱
愛 -> 愛
休 -> 解釋為只想休息的人。能坐就不站、能躺就不坐。
H -> SEX (性、隨時都想來一發,往好處想體力應該很好)
食 -> 吃。號姑。(要台語發音,吃東西的台語俏皮版,就是愛吃)
金 -> 錢。
欲 -> 物欲、甚至要說是 權力的欲也可以。
秘 -> 就 密秘。 藏私。隱私。
遊 - > 七逃人。
噓 -> 謊言。白七人。
惡 -> 就"惡" ,不用多解釋的惡。
忘 -> 健忘、放空、無我之境界?
逃 ->
逃 -> .逃避。 逃在某種程度來說也滿恐怖。 (寫的有點深奧,應該是指不願面對的駝鳥心態吧!
學 -> 和中文一樣是學習。 真是熱血正面的一個字。
酒 -> 能有這個字真是太酷了。
友 -> 友情戰士太重朋友會把女朋友擺第二位那類的人?
妄 -> 妄想 。 很愛肖想一些有的沒的。
變 -> 我只聯想到 變態的變。 變質者。



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

淺談寺廟土地變更

最近接到很多寺廟土地變更個案,多是早期在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上違章建築之寺廟,由於當時法令管制不嚴格且廟方對於法令都無啥概念。廟方只是單純認為我只要把廟興建好,有人來朝拜即可。


 


後來,政府開始嚴格管制寺廟,由縣政府執行掃蕩拆除違章。寺廟多次向內政部陳請:「希望能就地合法化」。因此內政部在寺廟為民眾信仰中心之考量下,訂定「宗教土地專案輔導合法化」以輔導代替管理,縣府先給予臨時身分証(淺綠色寺廟補辦登記證),再給予寺廟時間辦理土地變更和補照程序,之後方可申請黃色的合法正式寺廟登記證。


 


其實,一間廟的合法興建流程:要先尋求一塊素地評估後→進行土地變更→申請建築執照→興建寺廟→領取使用執照→申請寺廟登記證(之後就可把土地登記在廟方名下)。


但是違章興建的寺廟多是在選定自己喜歡的農地後即興建,根本不考慮日後是否能合法化問題,造成日後土地要變更時會遇到許多問題。


 


我們變更團隊遇到形形色色的各式寺廟變更案件,現在先就照合法程序興建的案例與大家分享。『慈鳳宮』是我們變更團隊遇到最照程序來興建的一間廟宇。『慈鳳宮』所供奉之主神是媽祖,從找地興建寺廟,即委託我們變更團隊幫忙評估其將買的土地其變更的可行性。評估後,確定變更沒有問題之後,才買土地。之後委託我們進行土地變更的動作,由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此案件是我們變更團隊遇到變更期程最短的一間廟,期程為6個月。為啥它變更期程如此短,原因歸納如下:


1.      找到喜歡素地後,先請專業評估土地變更可行性。


2.      評估後,確定沒有問題才買地。


 


目前我們變更團隊手中另外有些是先期違章建築之寺廟,因為無法取的合法寺廟登記證,不能將所有權完成過戶在寺廟名下,其多半位於私人名下,因怕日後產權問題。因此想要循土地變更程序將其完成寺廟登記工作,以便完成過戶程序。這些案例因目前尚在進行中,等到完成其變更程序,會在上網與大家分享心得。


 


最後,買農地興建你所想要的建物是一門學問,買到有瑕疵的農地,真的是得不償失。奉勸各位,如果真的想要買農地,一定要先問專業的意見,方可買,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興起而買,買了之後,進退不得,真的沒有補救辦法。我們團隊真的遇見很多這樣案例,所以上網和大家分享心得。


偽造權狀賣屋

 

前幾天看到這篇報導。使原本很謹慎的我,更加小心翼翼。因為人心不古, 騙招翻新百出,連出道很久的代書都會被騙。希望各位同行以及將來有意購屋的你能夠更加小心。畢竟"小心駛的萬年船"


偽造權狀賣屋代書也上當!


蔡姓女子經由報紙廣告買屋,但卻掉進詐騙集團陷阱,不知名的香港籍主嫌僱用劉堅穗等人先在台灣租屋,然後假冒屋主登售屋廣告,且持偽造的房屋權狀,將市價2000萬的房屋打8折出售,蔡女在地政士(代書)見證下付頭期款484萬,在過戶時才發現權狀是偽造的,但頭期款以全數遭領走。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負責辦手續的信宏地政士事務所及承辦人員莊凱傑未發現權狀是偽造的,應負4分之1過失責任,判連帶賠償蔡女121萬,兩人的委任律師賴玉山表示將上訴。


本案刑事部份,落網的劉堅穗等已依詐欺罪判刑12個月至2年半不等徒刑,且已入獄,香港籍主嫌則不知去向,被害人仍應自付363萬損失,她考慮上訴。


判決書指出,香港籍不知名的「張仔」、「甲男」、「丙女」,僱請劉堅穗等人於2006616日在北市龍江路租下一層51坪房屋,劉等在簽約時,取的屋主身分證字號,丙女立即偽造屋主身分證及權狀,並在偽造身分證上,貼上自己的照片,丙女搖身一變成為屋主,在於蘋果日報及中國時報登報售屋。


10天後,蔡女詢報上電話,去電給劉等欲購屋,雙方約定以1600萬元成交,蔡女立即前往看屋,並委由他熟識的信宏地政士事務所見證,因丙女提出權狀,且經比對身分證與權狀均無誤,蔡女與地政士均認為丙女是屋主,73日在地政士事務所簽約,並交付頭期款484萬支票。


次日丙女即將484萬全數領走,1週後,信宏地政士事務所覺得怪怪的,向地政士事務所查證,才知權狀是偽造,蔡女始知受騙而報警。(自由時報)



2008年10月19日 星期日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私設道路三種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私設道路三種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案例:


    我家是附近住戶中最晚蓋立的,蓋房子時在我家後方有2棟樓約3戶人(死巷)沒有道路進出,需從某戶人家出入,鑑於當時容積率限制,就在房子旁邊留下1.5米的通道給後方住戶及自己通行。此現象已過20年了,近日因鄰居裝設冷氣機時發生糾紛,鄰居才告知,此通道因無異議供大家通行20年以上,故已是『既成道路』之事實,一時之間,發現20多年的好心,就換來「充公」之實。


2008年10月16日 星期四

看屋人增多 成交量未見起色

 馬婉珍/台北報導 買氣急速萎縮,房價自7月份開始出現鬆動,揀便宜的自住客開始進場看屋,使得看屋客逐步回籠,9月看屋客數增一成,但是,房仲業者觀察,成交量卻未見起色。

 根據中信房屋的調查,投資客大舉退場,市場上高達八成的自住型購屋人,懂得精打細算,願意在此時多看屋,找到好物件,9月看屋客數較520前後成長一成。

 中信房屋董事長特助胡佩蘭進一步說明,前幾年牛市下的房價,「嚇阻」了許多自住型購屋人,想買好的物件卻都很貴,時至今日,整體房市下滑,自住客已備妥足夠的資金,打算進場挑選好物件、從中揀便宜。

 胡佩蘭說,9月份雖然每逢假日必遇到颱風,但是,看屋客卻增加,至10月份預估會比9 月份再成長一成五。

 不過,儘管房仲業的店頭帶看量攀升,台灣房屋首席總經理彭培業仍強調,看屋客不等於成交量。他指出,看屋客之所以增加,是因為第四季本來就是傳統的購屋季節,購屋人可能受到轉調工作、結婚成家等因素,所以產生購屋需求。

 此外,彭培業認為,優惠房貸政策的加持,而且之前8、9月份受到投資市場遽變、颱風氣候不定等因素,民眾沉寂太久,對於有明確購屋需求的自住客來說,仍須外出看屋、趁機挑選好物件,因此帶動看屋客的成長。

 至於拉抬成交量的動力,業者多半認為,必須打破買賣雙方對房價看法的鴻溝,中信房屋指出,影響成交量的原因,多半都是買方的出價太低,不被屋主接受,或是屋主以近年周邊成交行情來決定售價,而非以現況為考量,買賣雙方對房價看法分歧,使得成交量未見起色。

 在議價空間方面,永慶房屋指出,房價高點回檔二成至三成,才有機會吸引買盤進駐。

 彭培業則認為,房市齊漲齊跌的時代已過去,現今不景氣,房價下滑是正常現象,跌價都是由郊區跌回市區,所以,應以所處的個別區域,判斷議價空間,並多向當地房仲或物件周邊的鄰居詢問,才能抓準合理房價、縮短議價時間。

 而看屋客所選擇的生活圈,前3名依序是捷運或公車站附近、生活消費商圈以及公園綠地。



購屋掌握四策略 議價占上風

馬婉珍/台北報導 購屋市場,買方出頭,專家指出,要避免雙方對房價看法分歧,買方應掌握四大策略,才能在房地產市場中,找到預算之內、又是心目中的愛屋。

 一、屋主持有時間的長短而定:

 台灣房屋首席總經理彭培業說,同樣的條件下,10年前或房市低迷時期購屋的屋主,所買入的成本,相較於3年前或房市紅火時期購屋的屋主,當然比較低,買方應考量屋主持有該房屋的時間長短,再決定議價空間。

 在房市高檔買入而要出售的屋主,由於購入成本已被墊高,因此,買方的議價空間恐怕不會太大。

 二、屋主的急迫性:

 彭培業認為,用這個方法可探測屋主的口袋深度。如果屋主不急,買方較不易大肆殺價;而若像是投資客等急迫性較高的屋主,口袋資金賠光光,此時買方表現出購屋的誠意,議價幅度也合理,就可能提高成交機會。

 三、以平均單價議價,而非以總價議價:

 住商不動產專案主任徐佳馨舉例,以30坪的房屋、總價1,200萬元而言,平均單價是每坪4 0萬元,如果以總價議價,頂多砍到1,000萬元,換算下來,每坪單價是33萬元。

 徐佳馨說,反之,如果以平均單價來議價,用原本每坪40萬元的價格,再打個8折,則每坪可議價到32萬元,總價可降到960萬元,甚至還可再向賣方要求湊個整數,950萬元成交,成交率都不低。

 三、對喜歡的物件,勇敢提出斡旋金:

 看中喜歡的房子時,可支付斡旋金,表示出價誠意。台灣房屋指出,不論房屋總價多少,斡旋金通常介於5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位開得愈多,能讓屋主更能感受到買屋的誠意。

 下斡旋後,仲介會與購屋人簽約,斡旋時間通常是一周,如果斡旋時間已過,但屋主不願讓步,則可退回斡旋金、另談新案。



降稅效應 富家子弟 掃到颱風尾

李國煌/台北報導 遺贈稅率預計降到10%,各界意見紛陳、討論影響層面,其實,富家子受到的衝擊最大,稅務專家指出,隨著移轉成本降低,父執輩生前贈與需求大降,身故才將遺產留給第二代,富家子孫想擁有祖產,時程可能延後30年。

 遠東銀稅務顧問戴素雲說,有錢人家的財產傳承,大致二條路進行,一條是生前贈與,一條是身後移轉,由於遺產稅率高達50%,不少大戶人家生前便積極規畫。

 父執輩擁有的財產,就這樣逐步轉到子女名下,不少8歲、10歲的孩子,銀行存款戶頭就有500萬、1000萬的存款,擁有價值上千萬元的基金。

 同時,在有錢父母用心規畫下,有些富家子弟年紀輕輕,可能30歲出頭,名下就有3戶、5 戶不動產,甚至17、18歲就已經是「有產階級」、擁有自己的房子。

 戴素雲說,未來,遺贈稅率調降到10%,富人往生以後移轉財產的成本,大幅降低,節稅規劃形態也將大大改觀。

 現實層面考量,富人生前移轉不動產,應繳納的土增稅率至少20%,當成遺產留給子女,稅率只要10%,宏觀財產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指出,生前移轉財產的迫切性降低,不如身故留產。

 影響所及,房子過戶給子女的時間,可能延後10年、20年,甚至30年。

 未來,隨著遺產稅率大幅調降,估計老一輩更會緊抓財產。

 反正,那一天撒手人寰,稅率只要10%,與其花費一堆心思做規畫,又要擔心財產給了子女以後,大權旁落、子孫不肖,不如留著當遺產。



遺產稅10% 巨額保單失寵

李國煌/台北報導 遺贈稅大調降一案,預計今天拍板,影響一圈圈擴散,稅務專家指出,不少人有錢人購買巨額保單,做為支付稅金的來源,以及節稅的工具,未來,隨著遺產稅大降,巨額保單可能失寵。

 宏觀財務顧問公司總經理邱正弘說,在保險世界中,不少大戶人家購買巨額保單,主要考量節稅、以及支應遺產稅金的功能,保額一買就是3000萬、5000萬,甚至更高。

 以就遺產稅金的支應而言,遠東銀稅務顧問戴素雲說,一個身後遺產2億的富人,稅率50 %計算,遺產稅金可能近億元,如果要用保險金支應,就要購買保額近億的保單。

 如果遺產稅率降到10%,遺產稅的金額不到 2000萬元,需要購買的保額只要2000萬元就夠了,不必另外多花保費、購買超高額的保險。

 另外,擁有大批房產的有錢人,也不會急著在生前,就將房子過戶給子女,戴素雲指出,土地公告現值逐年調升,愈來愈接近市價,或許10年、20年以後,差距消失。

 未來,遺產稅率真的調降之後,有錢人家還是考量不動產市價、土地公告現值愈拉愈近的問題,妥善規畫移轉時機。

 目前,每一年免稅贈與的額度是111萬元,對有錢人而言,1億元的財產要花費將近100年,才能全數免稅贈與給子孫,速度太慢。

 邱正弘說,為了加速移轉財產,不少大戶人家購買不動產,再透過轉賣、或是贈與的方式移轉給子女,一戶市價1億的房地產,土地公告現值可能只有2000萬、3000萬。

 不動產部分,父母購買不動產,採取生前移轉的方式,將不動產過戶到子女名下,只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未來,不必再繳納遺產稅,同時,和直接贈與現金比較,可以降低應繳的稅金金額。

 動產的部分,在一年111萬元(未來有可能再提高)的免稅額度內,年年贈與,還有贈與股票等有價證券,都是常用的財產移轉方式。



2008年10月15日 星期三

抵費地與抵價地之區別

(一)抵費地之意義:


土地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應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之,並且由土地所有權人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此種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之土地,謂之抵費地(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但狹義之抵費地,指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二)抵價地之意義:


政府鑑於舊制區段徵收因補償地價過低,且喪失土地所有權致實施阻力大,為消除阻力,加強實施,新制區段徵收乃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施行區段徵收時,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補償地價」,此種區段徵收應給予之補償地價,得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按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之土地,謂之抵價地(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


(三)兩者間之異同




































種類



抵費地



抵價地



發生原因



土地重劃



區段徵收



抵付標的



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折算抵付補償地價之土地。



法律性質



土地所有權人付給政府,抵付重劃負擔,所有權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政府發還土地所有權人,抵付補償地價。



面積計算方式



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由徵收機關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該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



面積比例



抵費地之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土地總面積50%為原則。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40%。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不得少於45%。



強制性與否



強制行為,原則上以未建築土地抵付。



任意行為,可領取現金,亦可申請


發給抵價地。



相關稅賦



所有權人負擔之抵費地,於移轉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另自辦重劃地區抵費地公開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免徵土地增值稅;另領回抵價地第一次移轉,


土地增值稅減徵40%。



土地稅法(農地篇)

第 39- 2 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

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

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

應合併計算。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

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

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

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

用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

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