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二十六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一百年五月四日制定
公布、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以來,社會大眾對本條例之成效多所肯定,惟
仍有部分提出質疑,財政部為公正客觀評估本條例施行成效,以供檢討
修正參考,委託學者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成效及對所得重分
配效果」議題進行研究,並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業界及社
會團體代表充分討論。
據上開研究報告,本條例確實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效
果,考量國內外經濟發展情勢,為兼顧健全房屋市場、落實居住正義及
經濟長期穩定成長等政策目標,仍有繼續實施之必要。惟本條例施行二
年多以來,在課稅範圍及免稅範圍部分仍有未臻合理之處,爰擬具本條
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本條例規定
之特種貨物項目。(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要件,並增訂其他經財政部
核定者之概括規定及本條例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
件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訂本條例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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