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可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四種。其中,建造執照指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指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的建築執照
政府所統計的住宅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的總核發數量,與樓地板面積,可以視為預售屋與新成屋的供給量指標,供給量如短期內大增,買氣未同步提升,可能意味著市場供過於求、價格下修。
一般來說,建商取得建造執照,才可合法銷售預售屋,過去不少業者因為銷售為了搶快公開,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就展開銷售,屬於違法行為,建商從取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應於規定時日內開工,逾期,則執照作廢。
建築物工程完竣後,建商會同承建人及監造人向原發給建造執照機關,申請使用執照。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電或申請營業登記與使用,取得使用執照則視為建築已完工,方可進行交屋,亦作為上市櫃建設公司認列銷售業績的重要時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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