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類必要支出 可列房地成本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還有哪些支出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果有下列支出並可以提示證明文件,也可以包含於成本中減除:(一)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等),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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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 104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
1 | 0~520,000 ×5% – 0 |
2 | 520,001~1,170,000 ×12% – 36,400 |
3 | 1,170,001~2,350,000 ×20% – 130,000 |
4 | 2,350,001~4,400,000 ×30% – 365,000 |
5 | 4,400,001~10,000,000 ×40% – 805,000 |
6 | 10,000,001以上 ×45%- 1,30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