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原住民於下列原住民保留地,得會同省(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地上權登記: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由原住民租用造林,並已完成造林之土地。
二、原住民具有造林能力,由政府配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之林地目土地。
第十五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民、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第十七條
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省(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實施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類別時,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
第十八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綜上所訴,原保地是可以買賣的,惟須符合兩個要件:
1.須已取得所有權
2.須具原住民身份
若該地為設定他項權利(所有權人仍為中華民國)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等親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更遑論買賣了。( 土地權屬可調閱土地登記謄本 )
自己不是原住民,又很想在山上有一塊地該如何?黃先生再問.....
民國 89 年法令未修定前,想買農地須具自耕農身份才可以購買,然實際上有許多購買農地的人是不具自耕農身份的;而業已取得所有權的原住民保留地與一般私有地無異,差別只在承買人的資格限制。所以這是屬於技術上的問題,專業代書會在符合法規的範圍內來充分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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