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計算方式:依以下說明擇一申報
()核實認定:
假設當初房屋買500萬,現在賣1000萬。
1000萬-500萬-取得房屋之相關必要費用(要有單據証明) X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
綜所稅申報:(上述算出的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其他應報所得金額=綜合所得總額) -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X〔5%,12%,20%等(個人累進稅率)〕 -累進差額。

()財政部公布之標準認定: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X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EX:以客戶102年賣掉1戶台北市信義區房屋為例,總價低於8000萬且非高級住宅者,未提供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就要申報42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100萬×42% ﹞,假設適用綜合所得稅的個人稅率40%,最多就得繳納16.8萬元的稅金。(未扣除免稅額扣除額)

二.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有那些?
1、成本方面:
(1)取得房屋的價金。
(2)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
(3)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如水電瓦斯管線費用、天花板裝潢工程等)
2、移轉費用方面:
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3、不得列: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都是
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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