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必要支出 可列房地成本

二類必要支出 可列房地成本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還有哪些支出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價額中減除外,如果有下列支出並可以提示證明文件,也可以包含於成本中減除:()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及仲介費等),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二

2016年8月20日 星期六

何謂工業住宅

依都市計畫法第3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因此我們知道在台灣,針對不同的土地使用有不同的土地使用管制,簡單的說,例如:住宅區僅針對住宅、居住等相關使用,工業區僅針對工廠、廠辦等相關使用,但工業住宅土地使用管制上是屬於工業區,確作為住宅、居住等相關使用
二、

工業住宅形成原因

台灣近幾年來產業外移關係,造成工業區土地閒置而未能有效利用,在促進土地資源利用角度上無疑是一種浪費,無形中對國家整體發展是一種阻礙,有鑑於此,政府於民國90年修改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將乙種工業區由原本僅能作為工廠、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以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之規定,放寬用途可作為商業使用,新增在乙種工業區內可以設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關於「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規定如下:
(一)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1.警察及消防機構。
2.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3.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4.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5.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6.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7.電信機房。
8.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9.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10.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 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醫療機構。
(2)護理機構。
11.社會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2)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2.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13.郵局。
14.汽車駕駛訓練場。
15.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16.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17.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18.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19.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二)一般商業設施:
1.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 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2.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 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3.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4.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 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5.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 位、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6.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 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7.旅館: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 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至第四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第四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因此工業住宅在使用性質上,並不是作為住宅使用,而是將工業區土地開放作商業使用,但部分建商將工業區土地以商業設施申請建照之後,卻以住宅名義銷售予消費者。
三、

工業住宅稅賦規定

關於工業住宅稅賦方面是否是用優惠稅率呢?財政部於民國81年解釋。對於工業區土地必須合於政府所規劃的用途使用,才可適用優惠稅率,因此土地稅必須按工業用地的稅賦課徵,房屋稅也不能按自用住宅課徵,但是財政部於民國85年底,正式發佈解釋令,工業住宅只要是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依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
(一)地價稅方面:
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可按千分之二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不須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購買工業住宅後,房屋稅應在戶籍遷入後向稅捐處申請變更住宅使用;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新解釋令,工業住宅以自用住宅為前提,不以土地區分為條件,只要是自用住宅的使用,可依照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二)房屋稅方面:
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可按住家用百分之1.38%優惠稅率課稅,而非以營業用3%加1%的稅捐來徵收。
四、

工業住宅之注意事項

很多民眾認為工業住宅水、電費方面可能會較一般住宅使用高很多,其實工業住宅水、電費計價方式同一般住宅,並沒有太大差異。
(一)水費方面:
水費不分住宅或營業使用,而依住戶申請的口徑大小,負擔不同的基本費。
(二)電費:
電費則分為住家用電及營業用電兩種,只要是作為住家使用,工業住宅的電費也是以住家費率計算。
五、

工業住宅之缺點

(一)不能申貸優惠房貸:
依照中央銀行所訂頒的作業規定,申貸優惠房貸的房屋主要用途必須「住宅」或有「住」字樣,而工業住宅申請建造照時,申請的主要用途大多是「一般事務所」、「一般零售業」或是「運動休閒設施」等名義申請,將來核發的所有權狀是以使用執照所記載為準,並不能申貸優惠房貸。
(一)銀行貸款成數低:
有使用上的限制,在房地產市場中,屬於小眾市場,轉手不易,銀行大多婉拒申貸。
(二)住家位於工業區內:
工業住宅土地使用分區上是屬於工業區,想當然緊鄰工業區,免不了有貨櫃車、貨車、卡車等工業用大型車輛進出,且工業使用可能還會有噪音、空氣品質不佳等,對於居住環境必然有不良影響。
(三)轉手不易:
工業住宅會吸引民眾購買的原因不外乎,相對於一般住宅來的便宜,但是工業住宅對大多數人來說並不會是優先考慮購買的物件。
 

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買賣嗎?還是只有權利?


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九條
原住民於下列原住民保留地,得會同省(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地上權登記: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由原住民租用造林,並已完成造林之土地。

二、原住民具有造林能力,由政府配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之林地目土地。

第十五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民、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第十七條
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省(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實施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類別時,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

第十八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綜上所訴,原保地是可以買賣的,惟須符合兩個要件:
1.須已取得所有權
2.須具原住民身份
若該地為設定他項權利(所有權人仍為中華民國)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等親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更遑論買賣了。( 土地權屬可調閱土地登記謄本 )
自己不是原住民,又很想在山上有一塊地該如何?黃先生再問.....
民國 89 年法令未修定前,想買農地須具自耕農身份才可以購買,然實際上有許多購買農地的人是不具自耕農身份的;而業已取得所有權的原住民保留地與一般私有地無異,差別只在承買人的資格限制。所以這是屬於技術上的問題,專業代書會在符合法規的範圍內來充分保障您的權益。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及最低稅負制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及最低稅負制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104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520,000    ×5% – 0
2     520,001~1,170,000 ×12% –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 365,000
5  4,400,001~10,000,000 ×40% – 805,000
610,000,001以上                  ×45%- 1,305,000
六、退職所得: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1.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七、最低稅負制:
104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分別如下:
  1. 10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2. 10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3. 保險死亡給付,104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條例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
  4. 注意
104年度及103年度,個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將不再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而改列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按15%稅率課徵所得稅
申報適用期間: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2015年10月4日 星期日

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的商機與陷阱

文◎郭永元 
一、          緣起
有鑒於近些年來全省諸多不動產業者,辛苦開發購得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原擬規劃興建透天住宅別墅出售,無奈待申請建築時卻出現建管機關無法順利核發建築執照情事,使得業者損失不貲,更造成交易糾紛不斷。各位伙伴對於此類別土地之仲介買賣及合約簽訂時,不得不慎之。
二、          何謂「農建」地?
1. 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使用分區證明書註記:農業區)。
2. 土地登記簿謄本其地目欄為「建」地目土地。
  (詳參後附謄本案例)
三、          法源依據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2. 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3. 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四、          問題癥結
綜上規定,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依法得規劃興建三至四樓之透天別墅出售,但於土地買賣交易過程常滋生以下情事:
1. 仲介人員費盡九牛二虎之力撮合雙方交易,促成買方付了訂金,但經查詢建築執照卻無法核准,而要求賣方返還訂金,仲介公司等於做白工……
2. 建設公司興高采烈購地準備推案,待產權移轉登記完成申請建照時才發覺建築執照無法順利核發……
3. 投資法拍農建地,以為買到便宜建地,過戶完成才知無法申請建築執照………
註:此建築執照指依建蔽率60﹪及容積率180﹪之規定申請建築而言(非農舍建照)。
五、          問題解析
(一)  農業區「建」地目土地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建築之要件如下: 
 在都市計畫發布前:
        1.已為「建」地目(可為住宅或工廠)。
        2.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如:非都市甲、乙及丙種建築用地)。
        3.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建物用途須為住宅,不可為工廠)。
(二)  依前述三個案例無法申請建築執照之共同主因為:
      1.於都市計畫發布後 → 才申請地目變更為「建」地目。
      2.申請地目變更之證明文件 → 為工廠使用而非供居住使用。
六、          問題預防
(一)仲介或購買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時:
1. 先查詢該區都市計畫發布日期。
2. 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查核地目變更登記日期是否於都市計畫發布以前。
3. 若地目變更登記日期是為都市計畫發布以後,則其用途須為供居住使用(可從使用執照或房屋稅單得知),不可為工廠或豬(雞)舍等其他用途。
(二)另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亦可能為合法申請變更使用之安養院、托兒所或幼稚園,宜謹慎查明。
(三)依使用規定方面,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其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外,僅得以第一層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使用而不得作為汽車旅館使用。
七、          結語
   農業區「建」地目土地之仲介買賣或投資興建,自有其利基與商機,但其法令規定及實務上之運作,卻也充滿盲點與陷阱。而有關農業區「建」地目之建築規定,自民國七十一年增訂後歷經八十五年、八十七年及八十九年之修正,其立法旨意係為保障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合法建築物使用之權益,但因涉及繁複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不易理解,故特撰此文,希諸位伙伴或同業先進,引以為鑒,勿再重蹈覆轍,並能廣為宣傳,盼能減少土地交易糾紛及投資損失。
   註:以上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其行政區域為台灣省範圍,台北市及高 雄市則另依其相關規定。

2015年7月9日 星期四

所得稅法中關於房地合一的相關法條

第 4-4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
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
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
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
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
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
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
      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
;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及第二十四條之
五第一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第 14-4 條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
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
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
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
      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
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第 14-5 條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
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
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第 14-6 條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
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
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
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
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計算其費用。
第 14-7 條
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
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稽徵機關接到個人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申報書後之調查核定,準用
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準用第八十一條規定。
第二項調查核定個人有應退稅款者,準用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個人依第十四條之四及前條規定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等超過
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準用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第 14-8 條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
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
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
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
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
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
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第 24-5 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
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
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
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
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
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
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
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
率及申報方式納稅。
第 108-2 條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
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
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2015年7月4日 星期六

【銷售的境界】

1.顧客要的不是便宜,要的是感覺占了便宜
2.不要與顧客爭論價格,要與顧客討論價值
3.沒有不對的客戶,只有不夠好的服務
4.賣什麼不重要,重要的是怎麼賣
5.沒有最好的產品,只有最合適的產品
6.沒有賣不出的貨,只有賣不出貨的人
7.成功不是因為快,而是因為有方法

2015年7月3日 星期五

自住者何時買房都沒差

最近常有人問起,房價跌了,可以買了嗎?我說,如果是自住,只要買得起,不論房價看跌或看漲,何時買都沒差!
 是不是覺得這話聽起來有點怪怪的?什麼叫做「自住何時買沒都沒差」?如果現在房價看跌,等到明年再買,可以少付個二、三百萬的話,不是更好嗎?為什麼說自住現在買沒差,不是很懂吔?
首先,所謂「看跌」,不等同於「一定跌」,就像金馬獎最佳男主角,假如周潤發跟其他四位名不見經傳的男演員一同入圍,大家都「看好」周潤發得獎,但不能說發哥「一定得獎」是吧,否則也不會常有影評人跌破眼鏡的事了。
 有花堪折直需折,誰知道明天市場上有沒有賣花,花價是漲是跌?
 永慶房產趨勢前瞻報告調查,有近六成民眾認為短期內房價會跌一成,有四成五的人認為未來一年內房價一定會跌。但有趣的是,同一份調查中,卻仍有八成民眾認為下半年「是」購屋的好時機。問題來了,既然看跌,為什麼不等跌更深再買?

先試舉一例,如果要買iPhone,一定要貨比三家,然後選最便宜的那家。因為不管是跟那一家買,iPhone就是iPhone,外型、功能都一樣,但是房子可不是這樣。房子有獨特性,同區域不同地段價錢不同,同一棟不同樓層,價錢不同,同一樓層不同座向,價錢也不同,就算是同一區域、同一地段、同一棟、同一層、相同座向,也會因為不同屋主而開出不同的售價。 
自住的人,對房子必定多所挑剔,不但要視野好,採光足、通風佳、座向優、格局方正、鄰居有禮;此外,還要交通方便,買菜方便,小孩上學方便,先生上班方便,最好能夠靠近娘家,這樣媽媽還可以幫忙顧小孩,萬一太忙來不及回家煮飯,還可以全家去娘家搭伙,連菜錢都省了。
 請問符合上述所有條件房子,全台灣能有幾間?答案說不定是零。如果真有那麼一間出現,而且你又剛好買得起,是不是要立刻出手?這時明年房價還會不會跌,會跌多少?恐怕都不能列入考量了。

如果你心裡真的很在意「既然看跌,為什麼不等跌更深再買?」這句話,那麼你很可能就會錯過一次機會,什麼時候才是進場的機會?沒人說的準,就像買股票一樣,沒人能剛好買到最低點,大多數的人都是等反彈後才知道,原來已經錯過最低點。
 買房其實沒什麼大學問,買房有時需要的是一股傻勁,一股衝動,然而有趣的是,對往往「天公疼憨人」,傻傻買了的人,在數年或數十年後,總是慶幸還好當年買了,至於斤斤計較一定要買在最低點的人,可能一輩子都在等待或者懊悔「早知道」中度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