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原住民保留地可以買賣嗎?還是只有權利?


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九條
原住民於下列原住民保留地,得會同省(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地上權登記: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由原住民租用造林,並已完成造林之土地。

二、原住民具有造林能力,由政府配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保護區之林地目土地。

第十五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民、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第十七條
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省(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因實施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土地類別時,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

第十八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綜上所訴,原保地是可以買賣的,惟須符合兩個要件:
1.須已取得所有權
2.須具原住民身份
若該地為設定他項權利(所有權人仍為中華民國)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等親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更遑論買賣了。( 土地權屬可調閱土地登記謄本 )
自己不是原住民,又很想在山上有一塊地該如何?黃先生再問.....
民國 89 年法令未修定前,想買農地須具自耕農身份才可以購買,然實際上有許多購買農地的人是不具自耕農身份的;而業已取得所有權的原住民保留地與一般私有地無異,差別只在承買人的資格限制。所以這是屬於技術上的問題,專業代書會在符合法規的範圍內來充分保障您的權益。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及最低稅負制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及最低稅負制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104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520,000    ×5% – 0
2     520,001~1,170,000 ×12% – 36,400
3  1,170,001~2,350,000 ×20% –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30% – 365,000
5  4,400,001~10,000,000 ×40% – 805,000
610,000,001以上                  ×45%- 1,305,000
六、退職所得:
  1.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1.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七、最低稅負制:
104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分別如下:
  1. 10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2. 104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3. 保險死亡給付,104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條例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
  4. 注意
104年度及103年度,個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將不再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而改列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按15%稅率課徵所得稅
申報適用期間: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